勘驗身體怎自保? 法官:請檢方先講清楚驗哪裡、怎麼驗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妨害家庭的黃姓女被告控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勘驗摸乳性騷擾,資深檢察官表示,不論在偵查或審判程序,被告最好委請「值得信任」的律師,讓有法律專業的律師當成司法官與被告的聯繫窗口,以免因為認知誤差而橫生枝節。
這名資深檢察官指出,除了證人,告訴人與被告均可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相較於告訴人有檢察官代表行使追訴權,被告這方面的保障較單薄,因此呼籲只要一進入司法程序,被告就應找律師全程陪同,以維權益。
若被告無資力,他建議可提出證明向法扶申請律師,若是被告自認案件單純,無須花錢找律師,各地檢署也都設有法律服務窗口,進入偵查庭之前可先諮詢案情,明確了解權利後,再接受偵訊。
若偵訊到一半覺得有疑問,他表示,被告亦可主張要請律師,請檢察官暫緩,此時,檢察官多會給予4小時讓他找律師,甚至是擇日再開庭也有可能。
「一定要找信任的律師!」他強調,被告與律師間有互信基礎,才會聽從專業建議,曾辦過一件肇事逃逸的案子,被告是一名會計師,行車間冤枉被機車撞上,因對方受傷,依法兩造都要留在現場,未料他不諳法律,不願追究先行離去,反吃上官司。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他原請被告認罪獲緩起訴,被告跟律師都同意了,但被告太太不信任律師,拒絕認罪,他只好依法起訴,最後害被告有罪確定,背上前科。他指出,不要認為檢察官都是要「害」被告,如果真的無罪,檢察官會還他清白,若是微罪,也可以用不起訴或緩起訴給予機會。
一名法官則認為,遇到勘驗下體狀況,男性律師不好在場,另一種自保的方式是,在勘驗之前,請檢察官說明稍後要驗哪個部位、何種方式、是否會觸碰等,先講清楚,到時候如果檢察官沒有信守承諾,被告可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