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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推8桶汽油衝苗栗院檢 嗆點火被制伏…下場慘了

湯姓男子被法警合力制伏。(翻攝資料照)

湯姓男子被法警合力制伏。(翻攝資料照)

2019/03/23 19:3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67歲湯姓男子不滿司法判決不公,去年開貨車闖入苗栗地方法院及苗栗地檢署大廳,潑油想放火自焚,所幸被法警及時制伏,未釀成災難。苗栗地院審理終結,認為湯男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

判決書指出,湯男於去年9月17日下午2點13分左右,駕駛貨車到位於苗栗縣銅鑼鄉的加油站,購買超級柴油、95無鉛汽油各300公升,由加油員分裝在湯男帶去的8個油桶中的4個;湯男再以玻璃瓶、保特瓶製成2個汽油彈。

湯男隨後於下午3點22分左右,以自己的手機撥打110諮詢自首期間等情後,下午3點36分再打110,向執勤員警稱,「我在法院的門口,我載著整車的汽油,我要來這裡自殺,先跟你報案,希望你趕快派救火車跟救護車到現場」。

電話打完20分鐘後,湯男即駕駛貨車載運油桶、汽油彈,闖入地院及地檢一樓大廳前,將車斗上7個盛裝汽、柴油的油桶推落,滾至一樓大廳內,油桶內汽、柴油四處溢流,湯男則站在車斗上,朝大廳內大喊:「不要靠近,我要點火了!」場面緊繃。

幸經地檢副法警長羅紹福趁湯男不注意,跳上貨車車斗,將湯男逮捕,當場自湯男身上查扣1個打火機,才未釀成災禍。

湯男於法庭上辯稱他是要自殺,怕傷及無辜有先打電話報警,並非要放火燒地院及地檢。湯男的辯護律師也說,湯男主觀上沒有要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之故意,與起訴法條主觀要件不符合,客觀上只有將部分汽油推落,實際上並沒有點火,未達放火的著手程度,至多是預備行為。

但法官調查,湯男於事發當下喊出「不要靠近,我馬上就要點火」等語,足證湯男於案發當時,主觀上已預見汽油、柴油等油品揮發性高、易燃,倘若引火,火勢極易迅速隨著油品蔓延,擴散延燒附近物品,進而延燒到建築物。

法官也認為,湯男購買的油品分別是柴油300公升、95無鉛汽油300公升,數量甚大,倘湯男只為了自焚,所需油品只要足以淋溼全身就足夠;再者,湯男倘若係為自殺之意,也無須刻意選擇有人的合署大廈,故湯男主觀上應確有放火之意,被告就其所為,有造成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之公共危險情況,自應有所認識與預見為是,湯男及辯護律師的辯稱,尚非可採。

法官爰審酌湯男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非惡,卻因對於訴訟結果不滿,竟不思尋求法律程序救濟,反攜帶打火機、汽油彈及大量柴油、汽油至苗栗地院、地檢合署大廈,將大量油品分次傾倒在地,而著手放火,所為無視國家法治,且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均已造成相當危害,甚屬不該;斟酌湯男犯後就客觀事實均予以坦承不諱,於審理中也多此表示悔悟之意,且已與苗栗地檢及地院達成民事和解、賠償,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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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司法不公欲縱火 男子推8桶汽油衝苗栗地院遭制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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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男站在貨車斗上油桶,滾進入院檢大廳,法警見狀趨前制止。(翻攝資料照)

湯男站在貨車斗上油桶,滾進入院檢大廳,法警見狀趨前制止。(翻攝資料照)

湯男把汽油桶從車斗推落,滾進苗栗地院及地檢署一樓大廳內,汽、柴油四處溢流。(資料照)

湯男把汽油桶從車斗推落,滾進苗栗地院及地檢署一樓大廳內,汽、柴油四處溢流。(資料照)

湯男被制伏後,消防人員小心翼翼將汽油桶推出。(資料照)

湯男被制伏後,消防人員小心翼翼將汽油桶推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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