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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管教孩子才不違法?檢察官教父母避開「雷區」

柯怡如解釋,司法實務上要求父母親動用懲戒權時,必須思考是否足以發動以及行使懲戒的範圍,只限於為了導正子女不良的習性或是行為,父母基於教養的目的才能發動。(情境照)

柯怡如解釋,司法實務上要求父母親動用懲戒權時,必須思考是否足以發動以及行使懲戒的範圍,只限於為了導正子女不良的習性或是行為,父母基於教養的目的才能發動。(情境照)

2019/04/18 21: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虐待與管教常在一線之間,父母動輒得咎,一不小心就觸法,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表示,這類案件的父母常抗辯是施行管教,沒有不法的故意,但實際上,法律對親職管教仍有所約束,並非可任意為之。

雖然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5條定有明文「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柯怡如說,所謂的必要範圍,實務上認為「應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子女之過錯輕重,及社會上之一般客觀通念定之。至於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主觀上認知子女行為偏差,施以懲戒,亦不能逾越社會上一般公認之客觀評價。」

柯怡如解釋,司法實務上要求父母親動用懲戒權時,必須思考是否足以發動以及行使懲戒的範圍,只限於為了導正子女不良的習性或是行為,父母基於教養的目的才能發動,藉此督促子女改正;而子女若有「不良的習性或是行為」,應該以社會客觀評價認定,並不是由父母隨意認定或心情不好動輒以懲戒為由遂行打罵。

「懲戒權的範圍」則以必要性的行為為限,以行使的目的(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充足的體罰理由)為出發、針對懲戒手段的選擇(依其年齡適當的體罰方式、強度)及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孩子的錯誤程度、體罰方式是否適當)等具體考量,也就是懲罰的目的,應是協助子女明瞭是非對錯,而不是恣意反覆無常嚴厲地懲罰子女。

如果父母的行為已逾越懲戒權行使的必要,柯怡如強調「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名都可能成立,縱使未達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家庭暴力行為,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甚至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與保障法,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經過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子女可能被安排保護安置。

柯怡如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家長,不要再執著「不打不成器」的觀念,暫時的管教可能會讓子女因恐懼而屈服,但長期的打罵可能造成親子關係破裂,招致法律責任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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