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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站著調整冷氣出風口遇煞車撞地亡 司機非緊急煞車判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余姓司機並無超速或急煞情形,判處無罪。(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余姓司機並無超速或急煞情形,判處無罪。(記者吳昇儒攝)

2019/04/22 14:0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李姓男子2016年5月4日上午,從基隆火車站搭客運往安樂區時,站著調整冷氣出風口,僅用手臂靠著椅背。未料,余姓客運司機遇到機車突然靠近車道,按喇叭後輕踩煞車,李男因重心不穩倒地,撞上突起物4日後身亡。檢察官認為余姓司機有疏失,將他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余姓司機並無超速或急煞情形,判處無罪。

檢察官認為,余姓司機未注意車內乘客是否已經坐穩,進入路口時貿然右轉,碰巧遇上前方機車減速,踩下煞車後,害李男因大客車煞車慣性作用,重心不穩倒地,撞上地面突起物,造成腦部受傷出血、心房顫動及左小腿腔室症候群等傷害,同年月8日,因腦出血等傷勢,導致中樞神經休克死亡。認定余姓司機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余姓司機則向法官宣稱,自己並沒有突然急煞,因為李男上車後就往後方走,真的不知道他沒有坐下,因為車輛前方有兩輛公車在載客,便將車向左方切出,繞過前方車輛後,切回右線時,發現前方的機車減速,並往左側切出,擔心會撞上,所以先按喇叭警示,再輕踩剎車,沒想到就看到李男從後方跌出來,撞上地板凸起物受傷。

余男的辯護人也向法官指稱,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指出,駕駛並無急煞情形,而車內監視器也拍到,余姓司機煞車時,另一名乘客幾乎沒有前後晃動情形,再次證明當時並沒有緊急煞車;而客運運送契約約定,乘客搭車時,負有「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的義務,而李男上車時,有充分的時間拉穩把手或就坐,但他只靠在椅背調整冷氣出風口,有自招危險的行為,造成死亡應與駕駛無關。

法官調閱資料發現,客運行駛時,時速僅有30公里,遇到機車時,剎車後,時速降到23公里,並無急煞狀況;而被害人一上車並未依照約定找位子坐下或是握穩扶桿,導致自己跌倒,因而受傷身亡。

法官認定,余姓駕駛並無緊急剎車或超速情形,已盡到駕駛責任,判處余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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