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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Lover」鬧合約糾紛逾2年 興訟結果終出爐

經紀公司東聲唱片指控「Under Lover」片面違約,提告求償。(資料照)

經紀公司東聲唱片指控「Under Lover」片面違約,提告求償。(資料照)

2019/04/25 21:5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東聲唱片指控「Under Lover」胡睿兒、楊琳片面解約,分別求償1000萬違約金,與夯曲「癡情玫瑰花」在YouTube上點閱率分潤收益共124萬餘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並安排調解不成後,今審結全案,判胡、楊應分別給付東聲62萬餘元,可上訴。

東聲唱片具狀指控,雙方2015年間簽下8年經紀約,約定「Under Lover」應創作80首歌並錄製8張專輯,但「Under Lover」卻只錄完首張專輯就離開公司,違約事證明確,且「Under Lover」首張專輯銷售成績不錯,可合理推定片面解約導致東聲損失尚未發行的7張專輯利益,應分別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

但「Under Lover」透過律師反駁,雙方簽約後確實立刻發行首張專輯,並創出佳績,然而,並非受東聲培養或栽培,而是「Under Lover」長期經營YouTube頻道、人氣累積,加上違約金與東聲預期利益間性質不同,否認賠償責任。

東聲不甘示弱再度主張,根據東聲調查「Under Lover」的YouTube收益可知,雙方簽約前,「Under Lover」每月點閱分潤僅數千元,最多1萬餘元,直到東聲為「Under Lover」發行首張專輯「地下情人」,並出資拍攝「癡情玫瑰花」MV、在YouTube上觀看次數破億,「Under Lover」分潤收益才突然飆升,被告辯稱顯然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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