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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收賄竟可轉當律師 行政院修法廢止證書

法務部列出律師法修法8大重點。(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列出律師法修法8大重點。(記者吳政峰攝)

2019/04/25 23: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25日)通過「律師法」修正案,條文從53條劇增至146條,幅度為史上最大,其中特別規定判刑一年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律師,已轉任者,2年內廢止其證書,擺明劍指那些已轉任律師的涉案司法官。修正案將於近日送立法院審議,雖然被列為優先法案,但因條文不少,立法院能否在本屆完成審查恐有變數。

部分司法官涉入收賄或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免職或撤職,卻鑽「律師法」漏洞,申請轉任律師成功,律師界拒當「不肖法官的回收桶」,要求法務部修法,法務部聽到律師的不滿,日前端出修正案解決亂象,行政院與律師團體針對修正案開了十幾次的會,終拍板定案。

法務部整理出本次修法的8大重點,分為:

1、為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刪除原條文有關判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尚應「經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始不能擔任律師之要件,已轉任者,應由法務部於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9條)

2、涉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其請領律師證書之審查;已執業之律師,則得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第7、74條)

3、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律師加入公會將採單一會籍制,亦即律師僅得加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在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以外區域執業者,僅需繳納費用而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應繳納費用之數額及方式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第17、20條)

4、為精進律師執業能力,增訂律師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之義務並建立專業律師制度。(第22條)

5、為符合律師之使命,增訂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第37條)

6、為強化全國聯合會代表性,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除各地方律師公會為當然之團體會員外,律師個人亦為個人會員;該會之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等職由個人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又該會之改制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63、64、67、138~144條)

7、為落實律師淘汰制度,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設職權獨立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並修正律師懲戒之事由及相關程序(第73條以下、第75條)。

8、為使律師資料透明,保障民眾權益,增訂法務部應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及其得對外公開之資料(第136條)。

法務部認為,修正案可保障民眾權益、落實律師淘汰制度、增進律師執業自由,並強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代表性。

據悉,若修正案立法通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進行大改造,不但有地方公會會員與個人會員,名稱也會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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