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賣屋反悔想自住 房仲買賣細節條件沒談妥 12萬服務費飛了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買賣價格雖已論定,但交屋條件均未談妥,判李女不需支付4%仲介服務費。(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買賣價格雖已論定,但交屋條件均未談妥,判李女不需支付4%仲介服務費。(記者吳昇儒攝)

2019/05/26 11:4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李姓女子去年將房屋以3百萬元,委託給柏佑地產公司販售。房仲公司同年10月時找到資姓買家購屋,李女卻反悔想留屋自住。房仲公司認為已依約找到買主,不論李女是否願售屋,仍須支付12萬元仲介費,雙方鬧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買賣價格雖已論定,但交屋條件均未談妥,判李女不需支付4%仲介服務費。

房仲公司向法官表示,去年6月18日與李女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協議以320萬元幫忙出售房屋,契約期間將於同年10月底止。銷售期間,資姓買家願出價280萬元購屋,並支付6萬元斡旋金;李女則於下修銷售金額為3百萬元,並要求買家需一次付清款項。

協議後,買家同意價格及一次付清條件,但李女卻拒絕出面簽訂買賣契約,因公司已幫她找到買家,要求李女須支付12萬元。

李女則向法官宣稱,考慮後想留屋自住,未在買賣議價委託書及契約書簽名,也沒有將房屋自售或交給第三人販售,更未與仲介公司找來的買家成立買賣契約,房仲公司不應要求支付12萬元的仲介費,至於自己違約的部分,依法不得超過約定報酬的半數6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在買賣契約協商時,是以房子價金為約定,但付款方式、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期等諸多條件,雙方均未談妥,且李女並未在買方提出的買賣契約上簽名同意,難認定雙方買賣已成立。

契約中第9條指出,雙方買賣價金與「條件」一致時,委託人應與受託人所仲介成交的買方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約定,但此案中,雖然房仲公司主張雙方約定買屋價金一致,但是其他條件上均登載另議,不能單憑價金部分達成協議,就認定主張買賣契約成立,故判李女不須支付12萬元仲介費,全案仍可上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