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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四隻腳」的代價 判罰5000

陳姓女子在公司會員群組發言稱「要跟『四隻腳』的,請自動退出群組」挨告。苗栗地院法官判處罰金5000元。(資料照)

陳姓女子在公司會員群組發言稱「要跟『四隻腳』的,請自動退出群組」挨告。苗栗地院法官判處罰金5000元。(資料照)

2019/05/28 19:29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陳姓女子因經銷事務與盧姓負責人發生紛爭,在公司會員群組發言稱「要跟四隻腳的,請自動退出群組」、「這是四隻腳要帶您們去新公司的配方」,盧男認為受辱,憤而提告。苗栗地院法官審酌,「四隻腳」在閩南語中指畜牲等四隻腳的動物,屬侮辱用語,判處陳女觸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元,惹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法官指出,在群組中有其他6人所能共見共聞情況下,接續傳送前述訊息,堪認上開訊息已足令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屬公然程度。

法官認為,在閩南語一般用法中,「四隻腳」為指稱畜牲等四隻腳之動物用語,屬侮辱性字眼,應認對於盧男名譽有所貶損。顧判處陳女公然侮辱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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