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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議員給助理半薪 涉貪助理費414萬判緩刑

彰化縣議員凃淑媚(見圖)被依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200萬元。(翻攝凃淑媚臉書)

彰化縣議員凃淑媚(見圖)被依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200萬元。(翻攝凃淑媚臉書)

2019/06/18 00:31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國民黨籍彰化縣議員凃淑媚涉嫌於擔任議員期間,找來何女、施女提供人頭詐領助理費,並向議會申報何女帳戶,每月從中提領助理費4萬元,再將2萬元薪資給何女,從98年8月至今共詐領金額414萬元,遭彰化檢方提起公訴。彰化地院判決出爐,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凃淑媚2年徒刑,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0萬元,可上訴。

提供人頭帳戶的何女1年2月徒刑,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施女8月徒刑,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全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凃淑媚擔任第14至19屆(現任)議員,於擔任第16屆議員期間,已申報助理費為由,陸續取得不知情蔡男、蔡女、何姓女助理之子許男、施姓女助理之夫郭男身分證,登載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名冊,議會每月將議員薪資與助理費匯入凃女帳戶,凃女領取後再以現金給何女、施女等實際聘用助理人員。

2009年6月起,議會改為助理費直接撥付助理本人帳戶,何女便提供本名帳戶供凃女使用,凃女每月準時到櫃提領助理費4萬元,再依約定給何女2萬元現金報酬,至2017年4月才遭舉發,共計詐領助理費與春節慰勞金414萬元。

何女辯稱,帳戶交給議員使用是幫忙提款,但遭檢方打臉,「助理委由議員跑腿」有違常情,認定凃女詐領。

彰化地院審酌,多名證人證實何女從2009年8月至今皆幫忙參與凃淑媚跑攤行程,且有支付薪資與春節慰勞金,檢方無法證明何女僅是凃女人頭助理,但凃女提報未擔任助理人為助理,且何女助理費並非全由何女取得,凃淑媚行為損害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費管理的正確性,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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