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上人行道不禮讓行人 法官判撤罰又要吃罰單
2019/07/17 06:0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邱姓男子騎機車經台中市東勢區豐勢路與中山路口,經人行道上撞上路人而肇事,被交通員警開了一張「經人行道未減速慢行」開罰1200元,他不服說有何證據說他未減速?法官調查在人行道前確有煞車「已減速」,判決撤銷罰單,但法官也說他「經行道未停車禮讓行人」,可裁罰1200元至3600元,主管單位可另行裁罰。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邱男今年元月23日中午11時許,騎機車行經台中市東勢區豐勢路與中山路口,在人行道上撞上路人,交通警察到場處理,又對邱男開了一張「行經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之違規罰單,開罰1200元。
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辯稱有何證據證明他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酒駕也需要經過酒測鑑定,才可舉發,員警是事後到場處理,不能已結果論,就因他肇事就說他未減速!
法官調查,邱男自陳發現危險時距離對方約2公尺,他有採取煞車,他的時速在10公里/小時。法官說不論他說的是真是假,地上有煞車痕,邱男確實在行經人行道有「減速」,有煞車而減低行車速度,當然不能以「經人行道未減速慢行」來裁罰。判決撤銷該罰單。
但邱男的行為,應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包括機車騎士),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應另為適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