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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人偷接電 捕魚人被電死 新竹農田水利會判賠421萬

民眾捕魚卻被農田水利會的 人員電死。(圖擷自Google地景)

民眾捕魚卻被農田水利會的 人員電死。(圖擷自Google地景)

2019/07/17 23:0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42歲陳姓男子到新竹市香山區港北溝捕是新竹農田水利會看守人陳姓老翁生前疑似偷接電,抽河水灌溉在自已的農田所致,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新竹農田水利會需負起僱用人的賠償責任,今判須賠家屬421萬9千多元;可上訴。

陳男家屬指控,新竹農田水利會看守人陳翁自2005年起,受僱擔任烏瓦窯川港北溝一號水壩看守人,他卻利用職務機會,自該機房的電表配電箱私接電纜,將設抽水馬達,放置在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二段三媽橋下河川,透過埋設的水管等抽水設施,抽水灌溉其在附近耕重的農田。

不料,陳男和家人於2015年7月29日到該河川捕魚時,因該抽水設施漏電,以致陳男觸電死亡。

陳男家屬認為,新竹農田水利會是機房的所有人,因疏於監督和管理機房,放任陳翁偷接電,導致陳男遭漏電電死,由於陳翁已過世,狀告陳妻、子女和新竹農田水利會共需賠償574萬元。

新竹農田水利會表示,對電表、埋設抽水設施的土地,並無管理權,縱使認為該水利會有僱用人責任,但陳男是酒後喝酒下水捕魚,也無視於附近有禁止戲水的警告標語,陳男本身也「與有過失」,也須負起過失責任。

高等法院認為,經法醫研究所鑑定認為,陳男是因抽水設施漏電,觸電死亡,而該抽水設施是陳男利用看守機房的機會所設置,已具有執行水利會職務的關係,則水利會應負起民法第188條僱用人的賠償責任。此外,案發處雖有「禁止游泳戲水」標示牌,但遭障礙物遮住,且該警示並非警告河川有漏電危險,不能以酒後落水,即指觸電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故陳男本身無過失責任,判決新竹農田水利會應賠償陳家421萬9千多元。

由於案發後新竹地檢署已發放犯罪被害人補償金93萬多元給陳家,扣除後,新竹農田水利會還須賠償陳家32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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