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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大逆轉!美麗華創辦人億元信託 子女追討勝訴

高等法院認為,美麗華集團創辦人黃杏中簽署信託契約時,欠缺辨識能力而無效,改判信託的1億255萬元應返還長子黃世昌等4名子女。(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為,美麗華集團創辦人黃杏中簽署信託契約時,欠缺辨識能力而無效,改判信託的1億255萬元應返還長子黃世昌等4名子女。(資料照)

2019/07/20 01:0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美麗華集團第二代黃世昌等4人認為,次子黃世杰前妻陳寶珠趁父親黃杏中生前辨識能力有缺陷時,安排他簽署信託契約,並以陳女兒子為受益人,冒用父親名義轉帳1億多元到銀行帳戶乃無效,要求返還,一審判黃世昌等4人敗訴;高等法院認為黃杏中簽署信託契約時,欠缺辨識能力而無效,改判信託在聯邦銀行內的1億255萬元應返還黃世昌等4人。

美麗華集團事業版圖有美麗華影城、美麗華百樂園、高爾夫球場、三信建設等,創辦人黃杏中於2015年去世,太太於2009年去世,2人育有4名子女。

黃杏中的長子黃世昌、次子黃世杰、長女黃彩鳳和次女黃秋香指控,黃世杰前妻陳寶珠利用和父親黃杏中同住,但他有精神障礙等情況下,2014年7月安排黃杏中簽訂信託契約,由黃杏中為委託人,聯邦銀行為受託人,陳寶珠的兒子黃承杰為受益人,建業法律事務所為監察人,盜用黃杏中的聯邦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印鑑章,於同月11日盜領220萬、24日盜領3815萬、25日盜領6220萬元,冒用黃杏中的名義轉入該信託專戶。

黃世昌4人認為,該信託契約應無效,乃陳寶珠盜領該款項共1億255萬元到聯邦銀行帳戶,聯邦銀行不具保有該款項的正當性,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黃杏中的4名繼承人。

陳寶珠指稱,此該信託契約是黃杏中自由意志下所簽署,是合法、有效,也經過黃同意而匯款,既無盜領情事,也未侵權。

一審認定,黃杏中簽署信託契約時,未處於精神錯亂狀態,且經過公證程序,信託契約有效,判黃世昌4人敗訴。

高等法院檢視黃杏中多年來病歷,發現他從2009至2013年間已有腦中風、右顱內頸動脈阻塞等症狀,經判斷腦部為「中度異常」,主治醫師也證稱,2013年時,醫護人員大多時間無法和黃杏中溝通,2014年10月智能處於缺損狀況。

黃杏中的看護周女證稱,黃的錢轉到信託帳戶都是陳寶珠在辦,她都有告訴黃,但黃不清楚陳婦在做什麼,後來,黃杏中說要把信託的錢要回來,並說「我被陳寶珠騙了」。

高院認定,黃杏中簽署信託契約及款項轉帳時,欠缺辨識能力而無效,改判信託在聯邦銀行內的1億255萬元應返還黃世昌等4人,可上訴。高院也認為,陳寶珠不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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