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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少女算「強制猥褻」! 色副理上訴被打槍

2019/07/20 23: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呂姓副理2016年間看上17歲女下屬小妤(化名),竟趁深夜把她拉回家中強吻,高等法院認定接吻屬於「性」的相關行為,呂男不顧小妤反抗仍硬親,應以強制猥褻的論罪,而非較輕的性騷擾防治法處罰,日前維持一審桃園地院的8月判刑,可上訴。

2016年11月間,呂男在工廠看到剛來的小妤,為之傾心,5天後,竟在凌晨作業時間,把小妤從工廠生產線上拉走,一邊搭肩一邊強拽她至自己的租屋處,一進房就問她要不要喝酒,小妤拒絕,呂男竟色心大發,扯掉她臉上的面罩、拉住雙手、按住頭部,強行親吻嘴唇;小妤嚇壞了,立刻拳打腳踢反抗,趁隙衝出門外求救並報案。

呂男承認接吻,但聲稱小妤同意跟他返家,顯示也有好感,可能是雙方在認知上有差距,才會誤認可以親她;呂男主張,小妤一反抗他就停手了,絕無強制猥褻的犯意,且沒有摸到其他部位,應以性騷擾論罪才對。

高院指出,親吻嘴唇依一般社會通念,向來被認為是與性相關的行為,「性騷擾防治法」也把偷親列為性騷擾行為態樣,所以若是未經同意以「強暴」方法親吻他人嘴唇,已達妨害對方性意思形成自由,所侵害的性自主權程度,應屬強制猥褻行為,並非僅止於性騷擾。

高院認為,呂男把小妤強壓在床上、拉住雙手後再按住她的頭部,讓她不能順利閃避,藉以強行親吻其嘴唇,使得小妤感到性羞恥的嫌惡及恐懼,進而一再掙扎,顯見呂男是以強暴方式妨害小妤的性形成自由,侵害其性自主權而為親吻嘴唇的猥褻行為。

高院表示,呂男仗持自己在年齡、該廠區的資歷、社會經驗及氣力上優勢,在廠區生產線眾目睽睽之下,強行將小妤帶至租屋處,並將她強壓在床上後為猥褻行為,行徑囂張,惡性不輕,使小妤身心受創,臨訟時更一再將她因害怕不知所措的反應,故意曲解成對他有意思,像情侶一般,甚且將小妤的掙扎閃躲說成是因為害羞而閃避,再次傷害污衊她,實難認有何悔意。

高院認定,呂男之前犯下毒品案件,5年內再犯本案,屬於累犯,應加重其刑,而他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8月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濫用權限情形,尚難認有何量刑過重之處,日前駁回呂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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