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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撿到槍他「撿到」子彈! 不小心掉在小黃車上

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19/07/21 11:1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張姓男子今年4月間自稱在廟口撿到子彈,同月29日下午搭乘計程車時,卻不小心將子彈留在車上。羅姓計程車司機發現後,趕緊報警,並提供上下車地點,供警方追查。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逮捕張男,訊後將他函送法辦。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基隆市警三分局接獲羅姓司機報案後,立刻上車採證,並依照司機提供的乘客上下車地點,調閱監視器,鎖定張男涉有重嫌,約談他到案說明。

張男到案後,向檢警承認,子彈確實是自己遺漏在計程車上,但是該發子彈是在4月中旬在廟口拾獲,不清楚子彈來源。法官審理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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