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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撞傷行人傷者求償200萬元 法官判賠4萬540元

行人不走玟馬線被機車撞傷求償,肇責鑑定為6成,故求償南投地院只判騎士賠4萬多元。(記者陳鳳麗攝)

行人不走玟馬線被機車撞傷求償,肇責鑑定為6成,故求償南投地院只判騎士賠4萬多元。(記者陳鳳麗攝)

2019/07/21 12:3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發生一起機車撞到行人的車禍,女性行人小腿骨折,3節胸椎壓迫性骨折,該名中年女行人求償200萬元,由於行人有斑馬線不走而直接穿越馬路,肇責有6成,且生活所需支和無法工作賠償部分,南投地院法院民事法官不准,加上強制險已給付部分,因此判女騎士賠償4萬540元。

該起車禍發生在前年5月,黃姓女騎士上午騎機車行經草屯鎮市區從一處巷口出來,撞到穿越馬路已接近路邊的女性,導至其左小腿骨骨折,胸椎第3、6、9節壓迫性骨折,共黃姓在刑事部分被判拘役40日,而女性行人則民事求償200萬元。

女性傷者求償的部分包括:醫療費308139元、看護費60萬元、交通費7550元、其他生活支出2萬餘元,受傷期間無法工作損失18萬3600元、未來無法工作損失36萬7200元、精神賠償25萬元…,合計200萬元。

南投地院民事法官審理後認為,醫療費和交通費應全數准許,看護費認為應賠12萬元,生活必需品則有些紙碗、浴巾浴帽等不應計算在內,而精神賠償、未工作損失和未來不工作損失精神賠償不應准許,最後准許賠償的金額是71萬8658元,乘以兩人的肇責比例,黃女肇責4成,賠償金額核算為28萬7463元。

因為黃女的強制保險已給付24萬6923元,因此最後黃女應賠金額剩下4萬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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