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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開9槍打死逃逸移工案 法院判8月緩刑3年

新竹縣警員陳崇文開9槍擊斃越南籍逃逸移工阮國非案,新竹地院發言人魏瑞紅宣判結果,量處陳崇文8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記者洪美秀攝)

新竹縣警員陳崇文開9槍擊斃越南籍逃逸移工阮國非案,新竹地院發言人魏瑞紅宣判結果,量處陳崇文8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記者洪美秀攝)

2019/07/22 19:41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警員陳崇文2017年8月31日因獲報處理越南籍移工阮國非砸毀民眾車輛,且拒捕並企圖搶奪警車,經制止無效後開9槍導致阮國非傷重不治死亡,經新竹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新竹地方法院今天下午5點宣判,量處警員陳崇文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新竹地院發言人行政庭長魏瑞紅指出,被告陳崇文為逮捕被害人越籍阮國非,近距離射擊被害人9槍,於使用警槍的當下,造成被害人傷重致死,且被告在開第4槍後,被害人下部已大量出血,此時可能造成現場人員危害的程度已降低,但被告人仍朝被害人射擊5槍,不符合使用警槍比例原則,應該要負過失致死罪責,但考量被告是初任警員,資歷尚淺,沒有處理突發狀況的經驗,且考量被告與被害者家屬已和解,並取得被害家屬的諒解,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聲援陳崇文警察使用槍械的反毒陣臉書粉絲團則到場拉布條聲援警察,並以警察開槍無罪聲援警察,強調台灣在死了一個鐵路警察李承翰後,還有更多的「未亡人」警察正在與司法搏鬥,強調警察是面對極具攻擊性、襲警奪車傷的毒蟲,警察能用的警棍、辣椒水全用上了,仍抵擋不了孔武有力的毒蟲,因此反毒陣以具體行動聲援警察,也呼籲行政院正在研擬修訂「警械使用條例」,希望未來非故意槍擊、員警能夠除罪化,賠償事宜則由國家處理,希望能藉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強調挺警察尊嚴,百姓才能安全。

新竹地院針對此件全國矚目的警員槍擊越籍移工的案件,也發佈新聞稿指出,阮國非是越南籍逃逸移工,在106年8月31日上午9點多,在飲用酒類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後,將身上衣物全部褪去,到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的鳳山溪河床處,無故毀損民眾自小貨車、機車,且欲攻擊民眾,警員陳崇文獲報後,協同民防人員到場處理。

陳崇文先以中文與阮員溝通,但阮員向李姓民防人員揮拳攻擊,陳、李二人先後以甩棍、噴灑辣椒水欲壓制阮員,但李員仍遭阮員用腳踢中鼻樑受傷,甩棍也因彎曲不能使用。

接著阮員數次躍入附近水溝清洗臉部,還撿拾石塊攻擊岸上之陳、李二人及附近民眾。等到阮員上岸後又往鑰匙未拔除的巡邏車走去,陳崇文為逮捕並阻止阮員開啟駕駛座車門,持警槍朝向阮員,並以中文不斷喝令阮員「趴下」,但阮員未理會,且開啟車門欲進入駕駛座內,陳崇文見狀,在12秒內,朝全身赤裸、未持械、也沒有再有攻擊行為的阮員下半身連續射擊9槍,致阮員左腰臀處、右下背腰處、左大腿臀處、右大腿內側大量出血,經送醫救治,因多重創傷性休克死亡。

新竹地院指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固為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惟同條例第6條亦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言之,使用槍械必須要有急迫需要,並非警察人員為逮捕拒捕或脫逃之人即得毫無限制使用槍械,縱有使用之需要,仍應選擇侵害人民法益最小之方式為之,所欲達成之逮捕目的,必須與不得不侵害之法益相當。

陳崇文朝阮員開槍射擊當時,阮員已無任何攻擊在場人的舉動,且才開啟駕駛座車門,尚未有啟動電門之行為,陳崇文實際上沒有受到任何立即的危險,在此情形下,欲使用警槍進行逮捕,應考慮使用不至於危及人命的方式,沒有近距離朝阮員身體射擊9槍之必要。

且陳崇文朝阮員下半身射擊之部位內有重要臟器、動脈血管,有致命之虞,陳崇文受過警察專業訓練應該知悉,卻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貿然於12秒內,連續射擊9槍致阮員死亡,所欲達成的逮捕目的,與侵害阮員生命法益間輕重失衡,不僅逾越必要程度,也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應負過失致死罪責。

但法官考量陳崇文任警資歷甚淺,案發時年僅22歲,缺乏處理突發狀況之能力及經歷,量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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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陣臉書粉絲團今天到新竹地院聲援警察用槍,強調警察有尊嚴,百姓有安全,也呼籲透過立法保障警察非故意槍擊應除罪化。(記者洪美秀攝)

反毒陣臉書粉絲團今天到新竹地院聲援警察用槍,強調警察有尊嚴,百姓有安全,也呼籲透過立法保障警察非故意槍擊應除罪化。(記者洪美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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