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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索錢財毆打被害人獲檢方輕罪起訴 警方及資深法界不認同

2019/07/23 06:1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4歲李女與4男,藉口要點傳播妹坐檯,強逼羅姓經紀人下跪並賠償25萬,羅男說沒錢就遭到一陣痛毆,無奈請林姓友人帶1萬元來借他付贖,結果到場的林男還與女友一起被限制行動,連同原本帶來的借款一共被搜刮2萬3000元,羅又陸續向4名友人借得3萬5千元付贖,才脫離魔掌,被害人提告,警方以強盜罪移送,檢察官不以強盜罪起訴,而依恐嚇取財輕罪起訴李女等5人,此案則引起法界討論,認為頗有疑義。

檢察官張桂芳調查,李女與紀男、李男、吳男、鄭男及不詳姓名成年男子,2017年8月在某汽車旅館內,佯稱要找傳播妹而找上羅姓經紀人,羅男一時找不到傳播妹赴約,李女則要求羅過來,羅到場後李女質問「為何找不到小姐」,要他下跪,要他賠償25萬,羅說沒錢,李女說「沒錢就打」。

一群男子痛毆羅男並限制自由,李女要求先籌5萬給她,羅連繫林男借得1萬元,林帶到汽車旅館後,支付1萬元給李女,李女問還有沒有錢,林又拿出3千元交給李女,然後又把林男潘姓女友帶進來,搜刮潘女皮包內1萬元。

後續羅又連繫4友人借得3萬5千元,羅被押著陸續到友人處逐一取款,才獲釋,羅被剝奪行動自由4小時,林男及女友被限制行動1時30分。

此案檢察官張桂芳說,羅雖被持棍棒或徒手毆打,要他付錢,羅心生畏懼且行動受限制,然被告等未實施其他「不法手段」壓抑其意思至使不能抗拒,且就客觀判斷,被告的不法手段尚未達到使羅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抗拒,而尚失自由意志,認定僅成立恐嚇取財,不成立強盜罪。

對此,資深司法人員認為,妨害「行動自由」比妨害「意思自由」程度更嚴重,屬高階行為,羅行動都受限制且被毆打傷害嚴重,難道還有不給錢的意思自由?檢察官認定明顯違反經驗法則,還期待被告出現什麼「不法手段」?

法界指出,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刑法第328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刑期不同。

檢方起訴取輕罪起訴,這一認定已引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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