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環評案通過 環團聲請停止執行遭駁確定
環保署去年10月通過觀塘環評案,環保團體憂心大潭藻礁(見圖)生態保育遭危及,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等7人聲請停止執行,最高行政院認為不符具「情況急迫、且難以回復損害」的法定要件,今裁定駁回,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環保署去年10月通過眾所矚目的觀塘環評案,環保團體憂心大潭藻礁生態保育遭危及,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等7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案,遭駁回後,日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院認為不符具「情況急迫、且難以回復損害」的法定要件,今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環保團體指出,大潭藻礁具有世界級自然遺產價值,但因為觀塘工業港鄰近大潭藻礁生態保護區,環保人士憂心將破壞藻礁生態,就在環保署去年10月8日審查「桃園市觀塘工業區與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案,作成通過「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和桃園市觀塘工業區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行政處分後,環保團體憂心開發案將破壞藻礁生態,不斷陳情後,葉斯桂等7人先提起訴願,並在訴願還無結果前,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葉女等人聲請停止執行案,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的「停止執行」要件,而駁回此案。葉女等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在「難於回復損害」要件部分,針對「環境生態圈之滅絕」一事,因為本案開發行為是否會造成藻礁生態圈的滅絕,取決於開發行為的開發程度,而環保署已縮小開發範圍,葉女等人應對於「為何縮小開發範圍,仍然會對藻礁生態圈造成永久且不可逆的摧毀(或滅絕)」一事,提出可供即時審查的實際數據,或者提出有關「因果機轉」具體解釋,但葉女並未具體說明。
就「文化權」的侵犯而言,因為葉女等人主張的海客文化,乃依附在「藻礁環境生態圈」基礎下,因此在「環境生態圈維護」尚未發生滅絕情況下,並無獨立論述必要。
另針對「天然氣接收站爆炸風險」預防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屬工業區與工業港許可設置後,天然氣接收站應符合何等安全標準,以避免爆炸意外發生的問題,與本件環評處分的規制事項無涉,並非本案應考量的損害。此外,葉女等人也未證明符合「情況急迫」要件,因此今駁回抗告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