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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爭取喪葬津貼獲勝訴 判決理由曝光

胡姓男同志為潘姓同性伴侶辦喪禮後,申請配偶喪葬津貼不成,改打行政訴訟,法院判胡男勝訴。(資料照)

胡姓男同志為潘姓同性伴侶辦喪禮後,申請配偶喪葬津貼不成,改打行政訴訟,法院判胡男勝訴。(資料照)

2019/08/14 11:0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胡姓男同志為潘姓同性伴侶辦喪禮後,申請配偶喪葬津貼不成,改打行政訴訟,台北地院本週一判胡男勝訴,今公布判決理由指出,潘男在釋憲公布後、同婚專法立法前死亡,法院應依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並準用勞保條例中「配偶」規定,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准許胡男申請配偶喪葬津貼。

胡男與潘男於2015年5月23日公開舉行婚禮,並有婚禮參加者在簽名簿上簽名見證;釋字第748號於2017年5月24日公布後,胡、潘隔月20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然而,潘男同年11月24日因病死亡。

胡男事後為潘男操辦喪禮,去年1月31日向勞工局爭取配偶喪葬補助費遭拒,經訴願又被駁,決定聘請律師打行政訴訟。法院前天判胡男勝訴,今公布勝訴理由。

法院認為,本件應依男「死亡時」事實,適用「裁判時有效且合憲之法律」,判斷潘男是否為胡男「配偶」,至於關於「配偶」定義,勞保條例並無規定,但釋字第748號已宣告民法限制同婚牴觸憲法平等權、未保障同性婚姻,有違憲之虞,並諭知有關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填補規範不足的違憲狀態,一旦逾期,解釋意旨即已生效。

法院也說,本件應類推適用釋字第748號施行規定,將過渡期的「同性伴侶註記」視為「結婚登記」,並準用勞保條例第62條第1款「配偶」規定。

法院最後說,潘男在釋憲公布後、同婚專法立法前死亡,導致胡男與潘男無從依同婚專法結婚,但法院仍應依釋字第748號,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且兩人已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其性質相當於「結婚登記」,並準用勞保條例第62條第1款「配偶」規定。

法院最終認定勞工局原處分核定不予給付胡男喪葬費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應准許請領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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