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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過勞中風 光華巴士確定職災賠償820萬元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

2019/08/19 12:2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光華巴士司機李進隆,6年前因長時間超時工作過勞,凌晨開末班車回總站時暈倒,送醫診斷為急性出血性腦中風,勞保局核定為職業病,李對光華巴士提告求償,一審判光華巴士須賠償李男職災補償、損害賠償金共238萬多元,高院認定李男平均每月工時高達245小時,超時80小時,光華巴士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今年4月判光華應加賠581萬多元,共須賠償82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事發前李進隆已擔任光華巴士司機14年,2013年11月28日凌晨,他駕駛末班車回總站,突然在車內暈倒,送醫診斷為急性出血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水腦症、高血壓心臟病等重症,經勞動部勞保局鑑定後,核定為職業病,李目前已無工作能力,生活無法自理,須專人24小時看護。李提告向光華巴士求償1723萬元。

一審士林地院判光華須賠償李男238萬多元。但二審高院查出,李男發病前6個月都超時工作,每月工作時數從245個小時起跳,最高達到267小時,即使暈倒前的當月11到27日為止,當月工作時數也有225小時,遠遠超過每月184小時的工時限制。

高院認定李男病因與長期工作過重,有因果關係,光華公司顯然違反勞基法、民法規定的僱用人對受僱人的保護義務,一審判的238萬8000餘元不足賠償李的損失,加碼改判光華公司須再賠581萬2000多元,共應賠償820萬餘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金額計算方式也合理合法,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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