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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幸福人壽判10年定讞 鄧文聰再重判20年併科6億

更一審今依保險法的特別背信罪重判鄧文聰16年,併科罰金6億,得以最高上限3年來易服勞役折抵,鄧的犯罪所得1億4894萬多美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另依洗錢罪判鄧4年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更一審今依保險法的特別背信罪重判鄧文聰16年,併科罰金6億,得以最高上限3年來易服勞役折抵,鄧的犯罪所得1億4894萬多美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另依洗錢罪判鄧4年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2019/08/23 11:5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元,一審被重判28年、二審改判26年徒刑,最高法院認定鄧文聰觸犯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鄧已入獄執行;鄧文聰另涉嫌向境外EFG銀行質押借款,被控特別背信等罪,則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更一審今依保險法的特別背信罪重判鄧16年,併科罰金6億,得以最高上限3年來易服勞役折抵,鄧的犯罪所得1億4894萬多美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另依洗錢罪判鄧4年徒刑,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吳淑惠宣判後指出,將來鄧文聰涉多案均定讞後,應由檢方向高院聲請訂合併應執行刑,最重不超過30年徒刑;鄧文聰今未出庭聆判。

另一被告鄧文聰的前任幸福人壽董事長黃正一部份,更一審今判黃違反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判8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台幣,得以最高上限3年來易服勞役折抵,另依洗錢罪判1年6月,合併應執行刑9年6月徒刑。

鄧文聰、黃正一被控在2007年8月將幸福人壽5000萬美元資產移給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向EFG借款2200萬元美金,兩人運用在私人企業。

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拿幸福人壽1億5600萬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洗錢到私人帳戶。

金管會2015年8月發現幸福人壽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未獲清償,其中1億9384多萬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遂移送鄧、黃兩人;檢方偵查後,將2人起訴。

台北地院重判鄧文聰28年、黃正一9年6月。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鄧26年、併科罰金7.5億元,黃則逆轉改判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前年12月就鄧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的犯行,依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罪判刑10年確定。

至於鄧文聰另向境外EFG銀行質押借款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向美國請求協助調查的去互助資料,還没收到美國的回覆,加上高院採信鄧前任的幸福人壽董座黃正一辯詞,判黃無罪,與卷證資料內容有落差,都有查明必要,因此將全案發回更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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