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飆速趕見外婆最後一面挨罰 向法官求情結果是…
林姓女子為了趕到醫院見外婆最後一面,超速被拍到挨罰,她向法官求情,如果一定要罰,8000元罰單她願意繳,但請不要吊扣牌照3個月,讓她沒交通工具,家裡的負擔開銷就麻煩了。圖為測速照相桿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林姓女子向法官求情,飆時速111公里,是因為當天醫生宣布放棄外婆生命,她要見最後一面、聽遺言,希望能通融,如果一定要罰,那8000元罰單她願意繳,也請不要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讓她沒交通工具,家裡的負擔開銷就麻煩了。法官雖然同情林女的遭遇,外婆也確實在2天後死亡,但法官認為並不符緊急避難情況,且吊扣牌照,是立法範疇,行政機關或法院都無權置啄,礙難允許,駁回聲請。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林女今年3月1日16時許,開車行經潭子區豐興路,限速50公里,她飆時速111公里(測速照相),被開罰8000元(處駕駛人),又因「駕駛人行駛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處車主)」,吊扣牌照3個月。
林女供稱,外婆人在豐原醫院狀況危急,醫師已建議及家屬同意放棄,外婆要交代遺言,她開車要趕往醫院,怕見不到外婆最後一面,確實違反交通規則,但希望能免責,但如果一定要罰錢,她因工作關係,沒有交通工具的話,家裡的負擔開銷就比較麻煩了,希望不要吊扣牌照3個月。
法官說「吊扣牌照3個月」是針對汽車所有人,他擁有支配管領汽車權限,對於汽車的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都得加以篩選控制,是其對於汽車之使用者應負有監督之義務,這是特別對汽車所有人的處罰。
而林女為趕赴醫院超速行駛,並非車上有病患急於送醫,難認有何緊急危難狀態,而「吊扣牌照3個月」乃立法範疇,公路主管機關無變更權限,法院也無置喙餘地,雖情況值得同情,礙難允許,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