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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不得與小三結婚」太晚提告 追訴過期了

李姓妻子離婚協議書上寫明「不得與小三結婚」,否則賠50萬元並失去小孩監護權,但陳姓男子事後仍和小三結婚,李妻不滿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索賠,但因為請求時效過了15年,因此法官判李妻敗訴。(示意圖)

李姓妻子離婚協議書上寫明「不得與小三結婚」,否則賠50萬元並失去小孩監護權,但陳姓男子事後仍和小三結婚,李妻不滿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索賠,但因為請求時效過了15年,因此法官判李妻敗訴。(示意圖)

2019/08/26 10:41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縣一名陳姓男子因為在外有小三,李姓妻子不滿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不得與小三結婚」,否則賠50萬元並失去小孩監護權,但該男事後仍和小三結婚,李妻不滿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索賠,但因為請求時效過了15年,因此法官判李妻敗訴。

這名陳姓男子與宋姓小三發生婚外情,與李姓妻子離婚,李姓妻子因為不滿小三破壞家庭,就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不得與宋姓小三結婚」,否則失去小孩監護權並且賠償50萬元,陳男同意並簽名,沒想到離婚後不久陳男就和小三結婚。

李姓妻子去年向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屨行協議訴訟,要求賠償50萬元,陳男反駁則該協議限制婚姻自由,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法官審理認為,該協議沒有限制婚姻和自由,由於雙方是同意下簽立,仍屬民法之契約有效,但因為請求權的行使超過15年即消滅,李妻提出訴訟的時間已超過15年,所以判決李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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