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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壓巿長任用媳婦挨罰百萬 前馬公市代會主席抗罰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於法有據,判陳永澎敗訴確定。(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於法有據,判陳永澎敗訴確定。(資料照)

2019/09/20 00:1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澎湖縣前馬公市民代表會主席陳永澎被控涉利用監督權限,要求馬公巿長葉竹林任用其媳婦曾姓女子為市公所清潔隊員,監察院認定陳永澎已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100萬元,陳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於法有據,19日判陳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陳永澎自2010年8月1日起擔任馬公巿民代表會代表,並於2014年12月25日連任市民代表,並出任代表會主席。陳永澎因職務之故,對於馬公巿公所具有監督權限,明知媳婦曾女是利衝法規定的「關係人」,仍假借職務上權力,要求馬公巿長葉竹林任用曾女為市公所清潔隊員。

監察院調查後,認定陳永澎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七條規定,對陳裁罰新台幣100萬元。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永澎主張,監察院裁罰他,大部份是依據馬公市長葉竹林的陳述做為依據,但葉的陳述前後矛盾,而且馬公市公所的預算已於2015年1月7日通過,他如何能在2015年1月至5月間以刪除預算施壓?此外,該總預算共4億多元,僅刪除一般事務費中的餐費20萬元,其餘全數過關,且並非他一人所能決定。

另外,他與葉竹林等人在2015年3月間赴中國行銷,絕無葉竹林所指,他有以刪除預算施壓,且曾女於2015年4月7日與他的次子離婚,因此曾女於2015年5月20日受僱時,已不是他的媳婦。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葉竹林在監察院多次約詢時指出,陳永澎以公所的預算威脅他,也多次當面向他要求,由曾女遞補清潔隊員職缺,認定監察院裁罰100萬元有理,判陳永澎敗訴。陳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裁罰有據,北高行判陳敗訴,並無不當,今駁回陳的上訴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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