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遞辭呈後2小時 潛入公司想「拿回」叫做偷!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9歲張男去年3月下班後向公司遞交「自願離職」辭呈,主管收受後夾放在辦公桌塑膠軟墊下,但張男回家就後悔了,2小時後他潛入公司偷走該辭呈卻觸犯竊盜罪!法官審酌他不懂法律,及公司讓他簽署不公平契約,他辭職後反悔又想要彌補而觸法,依竊盜罪判處拘役20日。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張男在2011年起受雇琦玉公司當作業員,2018年3月23日晚間8時下班後,在辦公室簽署「另有生涯規劃自行離職」離職申請書,交給陳姓課長,陳課長同意其離職,將離職申請書置在辦公桌透明軟墊下,待轉交給人事、會計單位。
張男思前想後,當晚10時又回到琦玉公司,潛入辦公室,偷走該離職申請書後離去。
警方閱監視錄影畫面傳喚張男,他坦承是他拿的,辯稱公司還未同意其辭職,他只是拿回自己的辭職申請書,有何問題?
法官調查,該公司沒有專門人事部門,會計部門也僅接受指示辦理員工勞健保及薪資發放工作,陳課長已是張男主管,且張男辭職之事與負責人討論過,已有受理及同意其離職的權利,且陳課長也說當晚他就已同意張某的離職。
張某陳述他被迫才簽「自願離職」,因他在2015年4月1日與公司有簽署「任職未滿3年須賠償5萬8千元之雇傭契約,而滿3年則獲獎金3萬元」,他只剩8天就滿3年,他如果不簽自願離職就要賠5萬8千元,當時不簽不行,但簽了又後悔,「自願離職」公司就不需支付資遣費,他的資遣費約8萬7千元,他又後悔才回來偷辭呈。
法官審酌被告偷竊行為明確,辭呈已屬公司所有,但詳查琦玉公司與被告簽立未任職滿3年需賠償公司5萬8000元之雇傭契約,並要簽本票為擔保,縱員工滿期未離職,僅取得3萬元獎勵金,賠償金與獎勵金顯非相當,要求簽立本票也缺法律依據,此舉尚有不當,衡量不闇法律的勞工,反悔後思及彌補因而觸及法網,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