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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魚貨買賣當掩護搞地下匯兌 判4年2月重罰1500萬

台灣養殖石斑魚品質受對岸消費市場歡迎,卻有不法業者利用魚貨交易從事地下匯兌被檢調查獲。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台灣養殖石斑魚品質受對岸消費市場歡迎,卻有不法業者利用魚貨交易從事地下匯兌被檢調查獲。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2019/09/23 20:1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經營水產公司的鄭姓男子,涉嫌利用兩岸魚貨交易掩護地下匯兌不法勾當,檢調查出違法匯兌金額超過2億8千萬元,被檢方依違反銀行法起訴,鄭男雖辯稱純屬兩岸魚貨賣買往來資金,但法官並不採信,判鄭男4年2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500萬元,可上訴。

鄭男經營兩岸魚貨買賣生意多年,檢調卻發現鄭男利用他在台灣6家銀行開設的帳戶收受台幣匯款後,再依商定匯率,指示其所屬水產公司不知情員工聯絡中國合作對象,支付等值人民幣給指定的客戶,鄭男以此方式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地下匯兌行為,8年來累計金額達2億8236萬2520元,從中牟取可觀不法利益。

鄭男喊冤,強調該公司正當經營兩岸魚貨生意,客戶匯款進他台灣的銀行帳戶,是為了沖銷他購買養殖活魚的銀行貨款,檢調查到的資金往來款項,許多是他從事兩岸石斑魚買賣的貨款,並無地下匯兌的不法情事。

屏東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查出的數十筆可疑匯款中,多數匯款人並不認識鄭男,彼此無生意往來,也非從事漁貨、海產等買賣相關產業,而是要把錢交給在中國的親友或商業伙伴,才透過關係,將錢匯入對岸相關人士指定的鄭男帳戶,鄭男所辯不足採信,依違反銀行法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併科罰金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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