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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牙齒斷裂遭拔、植牙8顆並感染 診所判賠41萬確定

高等法院今改判診所須賠償41萬元。(資料照)

高等法院今改判診所須賠償41萬元。(資料照)

2019/09/23 20:5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因右上正中門齒斷裂到牙醫診所治療,不滿柯姓牙醫將她上下排共8顆牙齒進行拔牙或植牙後,造成部份牙齒疼痛不已,經改赴台大醫院診治,被告知第9顆牙齒已受到感染,疑似使用鑽骨機或其他機械不當,造成殘留金屬物於顎骨間感染所致,而有必要拔除,怒告診所求償,一審判陳女敗訴,但高等法院今改判診所須賠償41萬元確定。

陳女主張,2009年間,因右上正中門齒(稱11號牙齒)斷裂,同年5月4日前往柯姓牙醫的牙醫診所治療,1年半時間以來,柯姓牙醫陸續替她的11號牙齒、左上正中門齒(稱21號牙齒)、左上側門齒(稱22號牙齒)、左上第一小臼齒(稱24號牙齒)、左上第二小臼齒(稱25號牙齒)、左上第一大臼齒(稱26號牙齒)、右下第一大臼齒(稱46號牙齒)及右下第二大臼齒(稱47號牙齒)等8顆牙齒,進行拔除或植牙。

陳女指出,柯姓牙醫拔牙及植牙手術前,未盡說明告知義務,而且治療及手術過程,亦不符合醫療常規,導致她的11、21、22、24號牙齒原本沒必要拔除卻遭拔除,另外11、22、24、25、26號牙齒植牙失敗或歪斜,及46、47號牙齒植牙未完成。

2011年10月13日,她因為24號牙齒進行「即拔即植」醫療行為後,左上牙區疼痛不已,改往台大醫院求診,經醫師告知她的左上犬齒(稱23號牙齒)受到感染,建議拔除重建,這應該是柯姓牙醫就24號牙齒進行即拔即植醫療行為時,使用鑽骨機或其他器械不當,造成該牙殘留金屬異物於左上牙區顎骨間感染所致,已有明顯醫療過失行為,對柯姓牙醫和診所求償287萬元。

柯姓牙醫和診所反駁,陳女指控牙齒遭害一事,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告訴,已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可見並無醫療過失行為。此外,陳女接受2年治療、共53個診次,均經術前充分溝通,且經被上訴人詳盡說明,再安排進行治療,已盡告知說明義務。

另外,此案經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共4次醫療鑑定結果,均認定柯姓牙醫就11、21、24、46、47號牙齒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而23號牙齒感染疼痛,與柯姓牙醫的醫療行為無關。至於22、25、26號牙齒部分,柯姓牙醫均依照醫學文獻紀載的醫療常規處置,即使植體不能發揮預期中治療效果,也不能歸責於牙醫,何況牙醫已將該部分費用退還給陳女,也替她製作臨時假牙替代,不影響日常咀嚼功能,未造成任何損害。

台北地院判陳女敗訴。陳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為,柯姓牙醫替陳女的11號、21號、24號牙齒拔牙符合醫療常規,此外,陳女主張46、47號牙齒牙冠贗復部份,牙醫並未評估對咬牙狀況,選擇植體長度,先矯正咬牙狀況及治療牙周病,即進行植牙手術,違反醫療常規,並非事實。不過,22號牙齒齒槽骨缺損補骨後,立即植牙導致傷口感染化膿,及25號牙齒進行植牙手術,導致牙齒植體歪斜、過高,角度不平行,均違反醫療常規,經扣除已返還陳女部份醫療費用,今改判診所應賠償陳女41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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