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或非常上訴平反 「名譽受損」可望聲請刑事補償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19日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新增名譽補償機制,有罪當事人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特別救濟管道平反,改判無罪,縱使偵審期間未被關押,人身自由未曾遭到限制,仍可以「名譽受損」為由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極度保障人權,目前推估一年約支出3000萬元,尚不會衝擊國家財政,草案近日會銜行政院審議。
現行刑補法規定,只有受到國家羈押或收容等人身自由限制,而後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確定,才能聲請刑事補償,換言之,國家只補償當事人遭到人身自由的損害,但對於名譽、工作等非人身自由的損害,不負補償責任。
為了彌補這項缺漏,草案新增人身自由以外人格法益遭到侵害而情節重大者的補償機制,也就是被判有罪的當事人而後改判無罪,期間蒙受的「特別犧牲」,國家應賦予請求刑事補償的權利。
惟為避免浮濫,草案也規定僅有經過特別救濟管道(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翻盤,從有罪改判為無罪時,才有聲請名譽補償的權利;若是通常程序各審級間的改判,則沿用現行制度,不適用此規定。
司法院強調,名譽補償只適用於「未曾」因本案而關押過的當事人,若偵審過程曾遭羈押或入監服刑,人身自由受過國家限制,則以現行補償機制為主,名譽與人身自由不能併行補償;此外,草案也規定當事人要在其他法令(如:國賠或民事損害賠償)無法獲得補償時,才能依本法請求。
名譽補償以2萬元為一個基數,最高可補償到50個基數,也就是100萬元,司法院亦可視情況調整基數金額。特別的是,草案採「不真正溯及既往」,亦即公布施行2年內,不論是20、30年前的舊案,任何符合資格的案件都可於這段期間請求補償。
此外,現行規定法官可「酌減」補償金,草案則刪除「酌減」二字,讓所有受到人身自由侵害的補助日額回歸3000-5000元之譜,不會再出現蘇建和案的一日補償1300元情況;而草案也明定當事人所受損失、可歸責事由(如: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為審酌事項,以利法官決定補償金額。
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表示,德、日等國尚無類似條款,美國也僅有數州有相關規定,且非常複雜,台灣踏出這一步,屬於先進且保障人權的立法選擇,近日將送行政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