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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處罰的假訊息? 檢察官指出3大要件

假訊息已成為司法機關的查緝重點,民眾轉發訊息宜謹慎。(資料圖)

假訊息已成為司法機關的查緝重點,民眾轉發訊息宜謹慎。(資料圖)

2019/12/06 23:2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暨立委二合一選舉明年1月11日投票,隨著日期逼近,假訊息越來越多,司法機關還特地把打擊假消息列入查緝重點,以期能建立公平選舉、保障民主法治,但究竟什麼是假訊息,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解釋,要達到3大要件,才符合法律所處罰的定義。

何謂假消息?徐弘儒指出,其實就是指「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的不實訊息,亦即需具備「基於惡意欺騙公眾或創造不當經濟利益之目的」、「創造散布可驗證的錯誤事實,或誤導性訊息」、「有危害民主政治健全運作,或公共安全之可能」三要件,才會達到由法律規範介入處罰的必要性。

散布假消息有何法律效果?徐弘儒指出,除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而「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外,視假消息的具體內容另可能涉嫌「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各罪。

若涉及災害防救、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治或其他層面,徐弘儒強調,亦有「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4項散布災害謠言罪、散布災害謠言致死或重傷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布食安謠言罪;「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傳染病謠言罪;「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散布軍事謠言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散布謠言影響證券價格罪等相關刑罰的處罰。

而假訊息若與選舉有關,當候選人向選務機關完成登記參選,徐弘儒指出,可能會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罪。不過,徐弘儒強調,假消息的個案認定,仍應遵守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徐弘儒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散布假消息的目的主要希望誤導大眾、混淆視聽,藉以從中獲取政治或經濟利益,民眾一定要善盡過濾查證的責任,對於未具名或來源不明的訊息更要謹慎小心,不要隨意轉發、傳播或隨之起舞,以免觸法又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民主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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