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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家住4年才知是凶宅 法官判前手應全數還款

舉家住4年才知是凶宅,法官判前手應全數還款。(資料照)

舉家住4年才知是凶宅,法官判前手應全數還款。(資料照)

2019/12/16 00:35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宋姓女子2013年透過仲介向張女以290萬元買了1間房屋,去年想轉手,其他仲介才告訴她第一任屋主在2003年於屋內上吊自殺身亡,她住了4年凶宅卻毫不知悉,宋女嚇得趕緊舉家遷出在外租屋,並怒告張女應賠償680萬元,最後法官判張女應賠償290萬元屋款,同時應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張女。

宋女說,2013年3月透過仲介向張女以290萬元購買坐落新竹縣一處房屋,去年5月欲出售,經其他仲介公司協助查詢,始知第一任屋主於2003年6月在屋內上吊自殺死亡,她驚懼之下舉家立刻遷出,在外租屋暫居。

宋女查出,先前房子由新竹地院拍賣時,拍賣公告上明確記載:「本件債務人係在本不動產內上吊死亡,經他人發現報警處理,並由本院查證屬實,應買人請注意」等語。可見張女一定知悉該屋是凶宅,卻刻意隱瞞。

宋女認為,張女故意隱瞞凶宅情事,除對其居住品質發生疑慮外,心理層面亦造成相當負面影響,身心皆受有莫大痛苦且情節重大,因此求償回復原狀、懲罰性違約金與精神慰撫金合計680萬元。

張女辯稱,她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勾選「否」,是指她持有房地產權期間未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不是說她保證房地未曾發生過,法官並不採信。

最後法官判張女應賠償屋款290萬元,同時宋女應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還給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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