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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結構債案》馬志玲家族先賠3.6億 再判賠2120萬

馬志玲、杜麗莊夫妻因元大結構債案,各被依證交法等罪判刑7年4月定讞,杜麗莊已於2018年1月假釋出獄,馬志玲則被認定患有失智症,暫緩執行中。(資料照)

馬志玲、杜麗莊夫妻因元大結構債案,各被依證交法等罪判刑7年4月定讞,杜麗莊已於2018年1月假釋出獄,馬志玲則被認定患有失智症,暫緩執行中。(資料照)

2020/02/19 23:2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元大京華證券(已更名為元大證券)15年前增購同集團的元大投信股權,後來元大投信因結構債出現重大損失,導致元大證券因增加持股受損失3.86億多元,投保中心提告求償;高等法院更三審認為時任元京證券董事的杜麗莊、董事林明義,要為元大證券的損失負責,由於馬志玲家族控制的騰達公司之前已為杜、林填補3.65億餘元損失,今天判決杜麗莊、林明義(已去世)的繼承人應連帶賠償其餘的2120萬多元。可上訴。

投保中心指出,時任元京證券董事的杜麗莊和林明義兩人,明知元大投信1995年5月處理面額48億元的結構債已產生重大損失,卻對元京證券董事會隱瞞,以致元京證董事會仍同年9月決議增購元大投信3868萬8481股,使得元京證投資元大投信的比例由原來的20.72%提高到83.19%,必須承擔共4.4480億餘元損失,因此向杜麗莊、林明義要求連帶賠償此損失。

高院更三審認為,杜麗莊、林明義於2005年5月已知悉元大投信處理結構債產生鉅額損失,之後尚有結構債待處理,且依金管會所頒的「出清處理結構債須符合法令、不可讓基金投資人受損、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3原則,結構債損失須由元大投信的股東承擔,元京證若增加對元大投信的持股,將來可能承受更多損失,此乃杜、林兩人當時可以預見。

更三審指出,元大集團馬志玲家族以投資公司及實質控制人頭帳戶名義所持有的元大投信股權比例高達55.6%,杜麗莊、林明義在元京證評估增購股權案直到董事會決議前,不揭露增加持股將對元京證造成承擔更多結構債損失的風險,乃故意為了馬家的利益,減少後續處理結構債時,馬家須分攤的高額損失,因杜、林兩人的行為和元京證產生的損害具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杜、林有連帶賠償責任。

更三審計算認為,元京證因增加持股所受損害共3.8628億多元,後來由馬家控制的騰達公司為杜麗莊、林明義先賠了3億6508萬餘元,今天傍晚判決杜麗莊、林明義連帶賠償其餘的2120萬餘元給元大證券,由於林明義已去世,其子女等繼承人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才須與杜麗莊連帶賠償。

馬志玲、杜麗莊夫妻因元大結構債案,各被依證交法等罪判刑7年4月定讞,杜麗莊服刑後,已於2018年1月獲得假釋出獄,馬志玲則因被認定患有失智症,暫緩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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