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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贓菲籍漁工離境無法對質 竊嫌獲判無罪

賴男手機定位方式發現他失竊的iPhone手機被菲律賓籍漁工使用。
圖為示意圖,非本案失竊手機。(記者李立法攝)

賴男手機定位方式發現他失竊的iPhone手機被菲律賓籍漁工使用。 圖為示意圖,非本案失竊手機。(記者李立法攝)

2020/02/19 23:5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有竊盜前科的蘇姓男子被控將偷來的iPhone手機低價轉賣給菲籍漁工,蘇男在法庭上否認犯行並要求和持有贓物的漁工對質,但該漁工交出手機後已獲准離境,加上檢警無法提出蘇男行竊證據,法官認為取證草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判蘇男無罪,可上訴。

賴姓男子的iPhone手機在1年多前遭竊,他以手機定位方式發現該手機為菲律賓籍漁工Michael Visca Rivera持有,經報警處理後,該漁工供稱手機是以2500元代價向蘇姓男子購買,另一名菲籍漁工Jeffry Maravilla Evavgelista也幫忙作證,警方遂將有竊盜前科的蘇男送辦,檢方訊後起訴蘇男,並准予交出贓物的漁工離境。

蘇男上了法庭卻否認犯行,並要求和持有贓物的菲籍漁工對質,法官發現該漁工及另一證人都已出境,檢察官於審判前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給予被告詰問證人的機會,認為證人無法接受被告詰問,明顯妨害被告在憲法上所賦予的權利。

法官並指出,檢警只有2名菲籍漁工指證蘇男交付手機的相關證據,並無蘇男竊取賴姓被害人手機的有利證據,充其量僅涉贓物罪問題,且難憑蘇男販賣贓物而認定有何竊盜犯行,竊盜與贓物罪構成要件、侵害法益均不同,罪質並無共通性,法院無從變更起訴法條以贓物罪嫌審判蘇男,應予無罪諭知。

檢方表示,尊重法官判決,將等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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