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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農園放餌毒2狗 檢方不起訴

苗栗縣邱姓老翁,在自家農園周邊放置摻有農藥的毒餌,致吳姓女子飼養的2隻狗兒食用中毒,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圖為狗兒示意圖。(圖由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苗栗縣邱姓老翁,在自家農園周邊放置摻有農藥的毒餌,致吳姓女子飼養的2隻狗兒食用中毒,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圖為狗兒示意圖。(圖由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2020/02/20 15:1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邱姓老翁,在自家農園周邊放置摻有農藥的毒餌,致吳姓女子飼養的2隻狗兒食用中毒,幸經迅速送醫救治,倖免於難。邱翁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但苗栗地檢署偵查,認邱翁非故意,也無造成2隻狗兒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為不起訴處分。

邱姓老翁於去年9月16日清晨約5點許,在自家農園周邊草叢,放置摻有農藥的毒餌,致吳女所飼養的2隻米克斯犬食用後,四肢抖動後倒地,幸經吳女迅速將2犬送往動物醫院救治,這2犬才撿回性命。

但吳女稱,2隻狗在案發後2天吞嚥困難,但醫師並沒說狗的內臟受損,犬隻四肢正常,一隻狗比較虛弱、晚上會喘;另一隻原本可以跑15分鐘,現在只能跑3分鐘。

邱姓老翁坦認有放置毒餌,但辯稱,他是為了避免動物侵擾他的農園,但目的不是要讓動物死掉,只是不要讓動物破壞他的作物。

吳女也自陳,她不認識邱姓老翁、也無糾紛仇恨,也難認邱姓老翁有何故意傷害吳女所飼養的2隻犬的動機。

檢方參諸動物保護法第6條固然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但認為,惟僅於「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時,始有同法第25條第1項之「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之適用。

檢方衡酌邱姓老翁所為,應屬「過失」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之情況,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應屬行政罰,尚與刑事處罰無涉,認老翁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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