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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陳伯謙符合自首 警方:早對陳發動偵查、應不算自首

陳伯謙被高院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陳伯謙被高院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2020/04/07 12:54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射箭教練陳伯謙在2018年6月,犯下震驚全國的「華山分屍案」,他一審被判死刑,但高等法院今天改判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中,高院改判的關鍵,就是認定陳符合「自首」。不過,當時警方早已發動偵查,還發現所有的斷點都在陳身上,將陳列為「重要關係人」,警方認為陳並不符合自首要件。

根據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承辦此案的一名專案小組成員指出,此案死者高姓女子當時被家人發現失蹤後,警方介入調查,發現高的通聯、行蹤都與陳有關,甚至高的物品還出現在陳的野居草堂中。警方根據客觀事證判斷,高女的失蹤一定與陳有關,因此將陳列入「重要關係人」。

專案小組認為,警方當時已經發動偵查,且已察覺高女失蹤案不單純、與陳有高度關聯,因此陳事後被突破心防、說出殺人過程後,警方並沒有將陳認定為自首。

專案小組還說,陳落網接受警方詢問時,陳從來沒有說凶嫌是身份不明的華裔美籍男子ERIC,這一說法直到此案進入後續司法流程時,陳才說出。此外,陳面對警方時,只說出「部分事實」,像是高女遺體乳房被割下、製成標本,是警方事後找到遺體、勘驗時才發現,並非陳主動向警方交代。

由此可見,陳儘管被突破心防,但仍沒有完全坦白,甚至有所隱瞞;因此高院認定陳符合自首要件並將他改判無期徒刑,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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