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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少女到旅館內吃早餐被控妨害性自主 男罪證不足獲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只有小琪單方面指控,楊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部分,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只有小琪單方面指控,楊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部分,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20/04/07 14:4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桃園一名楊姓男子今年1月透過臉書結識逃離安置中心未滿16歲的少女小琪(化名),並相約到基隆的旅館內約會。小琪被送回安置中心時,向社工表示與楊男見面時有發生2次性關係,社工便帶著小琪到警察局提告。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只有小琪單方面指控,楊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部分,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小琪本來因案被暫時安置在安置中心內,卻趁著社工人員不注意,偷跑回家,期間透過臉書結識在桃園工作的楊男。兩人相約在1月29日上午到旅館約會,隨後再由楊男開車帶著小琪回家。

小琪後來被社工帶回安置中心,詢問她這段期間有沒有發生甚麼事情,小琪便說出有與楊男發生兩次性關係的事情;因小琪未滿16歲,社工便聯繫小琪父親一同帶著孩子到警局對楊男提告。

楊男到案後向警方表示,當時帶著小琪到汽車旅館是為了吃早餐,兩人並沒有發生性關係,否認犯行。檢察官調查後,則認定只有小琪單一指控,罪證不足,予以楊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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