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士闖紅燈拒檢市區大竄逃害2警受傷 最後竟無罪脫身
2020/04/07 17:45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林姓青年騎機車講電話、連闖兩紅燈,拒警車攔檢,在台東市區大竄逃,被2位警員逮住機車,又加速逃離,導致2警被拖行5公尺受傷,檢方將其依妨害公務起訴,但法官判無罪,理由是他的本意只是逃逸,警員對於抓住機車是否會受傷,自己有決定權。
此案發生在去年3月30日晚間。林某騎機車在台東市開封街經過更生路、傳廣路兩個路口時,接續違規持用行動電話、闖紅燈,馬蘭派出所彭姓警員、高姓實務訓練警員尾隨發覺,開啟警鳴器、按鳴喇叭,示意停車受檢,林加速駛離、於市區各街道內進行逃竄。
在進入一條巷道時,剛好有資源回收車阻擋,機車總算被迫停下來,2警下車,喝令林某離開機車,他反而再加速,機車從資源回收車的空隙逃離,過程中造成彭警被機車拖行而撞擊門柱,手指撕裂傷,高警被機車拖行5公尺後跌倒,頸、手肘挫傷。
林某被逮後,就傷害部分,與2警和解,檢方則依妨害公務罪對林某提起公訴,近日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判林某無罪。
判決書指出,妨害公務罪是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其要件,須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加暴力,且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才算數,若行為人只是消極不配合,未有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實施暴力之積極行為,就不具妨害公務成立要件。
法官認為林某從頭到尾,只是在駕車逃逸,以兔脫警員之追捕,並未有以警員為目標,而直接或間接實施暴力之積極行為。
法官認為,2警遭本案機車拖行致傷,都是他們拉住本案機車所致,並非被告主動,2警對於拉住本案機車與否具有決定力,所以被告未有妨害警員公務執行之主觀故意、客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