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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分屍案 高院:陳伯謙在警無殺人確切證據前自首獲減刑

華山分屍案凶嫌陳伯謙今獲高院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華山分屍案凶嫌陳伯謙今獲高院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2020/04/07 17:0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今審結華山草原分屍命案,認定兇嫌陳伯謙性侵、殺害高姓女學員,仍觸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但在警方未發覺其犯行前向警方自首,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要件,將一審判決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讓陳免死,引起不小關注。

高院指出,雖然台北地院以多項跡象,採信警方調查認定陳伯謙涉有重嫌,而判定未達自首規定,而未給予減刑。

不過,高院判決指出,陳伯謙是於警方尚無確切的根據得做為合理懷疑陳伯謙殺害高女的2018年6月17日深夜10時,向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自白其殺人犯行。警方獲悉後,隨即於6月18日凌晨0時報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示對陳伯謙進行緊急拘提,並在「野居草堂」內扣得支解分屍的刀子一把、塑膠墊一只,及於華山草原上扣得其棄屍所騎乘的普通機車,隨後並依陳的供述,同一天在焿子坪,尋獲高女遭肢解的屍塊軀幹。

警方另於同年21日依陳伯謙供述,在陳於貴德街住所陽台紙箱內,尋獲高女左側乳頭組織、外陰部組織等物,而查獲全案。

高院綜合認定,陳伯謙殺害高女後,在警方發覺其犯行前,已向警方自首,並接受裁判,因此認定他符合自首要件。合議庭認為,陳雖然性侵、並殺害高女犯行屬極端惡劣,泯滅人性,原本應判決極刑(即死刑),符合自首減刑其刑要件,因此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將陳從一審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改判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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