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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少謊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 法院判華航解僱有理確定

2016年總統蔡英文搭華航專機出訪,起飛前華航空少竟報警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資料照)

2016年總統蔡英文搭華航專機出訪,起飛前華航空少竟報警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資料照)

2020/06/05 11:3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6年6月總統蔡英文首次出訪友邦時,正值華航空服員罷工,華航空少黃致豪竟報警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華航得知後先將他調地勤,同年11月將他解職,黃致豪打官司以確認僱傭關係;一審原本認定華航解僱黃男時,已超過勞基法規定的30天有效期限,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但高院二審認定華航解僱有理,逆轉改判黃男敗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刑事方面,新北地院已依違反民用航空法「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罪,判黃致豪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未上訴而於一審定讞。

判決指出,2016年6月24日總統出訪當天,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罷工活動,現年47歲的華航空少黃致豪為了喚起總統與社會關注空服員權益,打電話謊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警方追查是黃男犯案,華航解僱黃男。

黃提告主張,謊報行為屬於勞基法的「爭議行為」,依工會法規定,勞工參與爭議行為,不得解僱;且華航於同年8月5日檢警偵辦時,就已知道是他謊報,卻直到同年11月7日才通知解僱他,違反勞基法規定的30天有效期限,解僱顯不合法,訴請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讓他復職,並要求華航從2016年11月起到他復職日為止,按月補付薪資。

華航答辯,法律上所謂的「爭議行為」,必須具備正當性,而黃一開始否認謊報,事後還被法院判刑,顯然不具有正當性。一審認定華航逾期解僱,判華航敗訴。

高院二審認為,黃男謊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屬犯罪行為,確實不具正當性,且合法解僱的計算時間,應從2016年10月19日黃被判刑起算,華航於11月7日通知解僱黃男,並未違反30天期限規定。

高院判決並強調,黃男不僅違反「民用航空法」,且行為危及國家安全,經由媒體大篇幅報導,使得大批民眾質疑華航能否確保旅客安全,使華航形象被破壞殆盡,認定黃致豪的行為已背離勞動關係中最基本的忠誠義務,判華航解僱合理且合法,判黃男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調查詳盡且理由完備,駁回黃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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