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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帶女兒輕生獲救 法官給予緩刑機會

士林地院。(資料照)

士林地院。(資料照)

2020/07/16 13:1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呂姓單親母親與董姓男友交往,因雙方家長極力反對,情侶相約輕生,並帶呂女的女兒一同上路,幸警消及時救出3人。士林地院審酌呂女犯後承認犯行,且無再犯之虞,雖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1年7月,但給予緩刑5年機會,並禁止對幼女實施家庭暴力。

至於董姓男友則被判刑1年8月,但因不服宣告緩刑要件,未獲諭知緩刑。

起訴指出,呂女與女兒同住桃園,2017年底開始與董男交往,因雙方家人反對,情侶決定共赴黃泉;2018年1月2日下午,情侶接女兒下課後,搭火車北上找飯店入住,換紅衣、綁紅繩後開始尋短,並將安眠藥混入汽水,誘騙女兒喝下。

女兒當下打電話給阿嬤表達汽水很苦,房間煙霧瀰漫很可怕,所幸煙霧觸動警報器,警消獲報及時趕抵救援,才阻止遺憾發生。

2人在士院審理時均認罪。檢察官則說,無論如何小孩子很無辜,道德上還是要嚴厲譴責,呂女頻頻點頭說「是」。

士林地院審結,認定情侶對女兒犯殺人未遂並不可取,但女兒從小與呂女共同居住成長,且女兒也證稱:「我平時會打電話給媽媽,我會想她,現在身體不舒服的感覺已經好轉」等語。

故認定女兒事發後仍依賴呂女繼續對她照顧關愛,母女感情甚濃,因此,若非呂女確有輕生念頭並擔心女兒無人照顧,不會忍心親手結束女兒性命。

再者,呂女採取的輕生方式,是為了減輕女兒死亡過程中的痛苦,且情侶面對的情況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故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對情侶減刑。

合議庭審結,今判呂女有期徒刑1年7月,但給予緩刑5年機會,並禁止對幼女實施家庭暴力;董男獲判1年8月,卻因不服宣告緩刑要件,未獲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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