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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壢市代會副主席劉威德 賄選判刑4年定讞

前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資料照)

前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資料照)

2020/08/06 11:4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壢市民代表會前副主席劉威德,6年前參選桃園改制直轄市後的第一屆市議員時,被控以水梨禮盒或每票1000元代價行賄選民,在桃園市調處做筆錄時,他還嗆聲恐嚇「最少1000人來包圍你」;二審高等法院今年5月依選罷法賄選罪則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另依脅迫公務員罪將他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確定要入獄。

判決指出,2014年劉威德參加民進黨桃園市第7選區黨內初選落敗後,仍自行參選,因選情激烈,遂由其劉興坊等3兄弟和競選總部工作人員,以水梨禮盒或每票1000元代價,向50多名樁腳、選民賄選買票。

2014年11月27日晚間,檢、調至中壢市環南路的劉競選總部拘提劉威德到案,調查官將他帶回市調處訊問時,劉還以客家話恫嚇調查官:「什麼人都一樣,我打電話回去,馬上叫人家給你圍起來,我叫選民來圍」、「最少1000個人過來包圍你」,罪上加罪。

劉威德在審理時否認犯罪,辯稱沒有用水果禮盒行賄選民,也不知道助選人士在行賄,沒有犯意聯絡,他也沒有妨害公務的故意,無意脅迫調查官。

一審桃園地院依賄選罪將劉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另依脅迫公務員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二審高院依據助選人員和收賄選民的證述,加上扣案賄選名冊、選民繳回的賄款等證據,認定劉犯行明確,加重改判4年、褫奪公權3年,脅迫公務員罪維持原判。劉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二審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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