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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份證字號抄錯… 害女領不到口罩 怒告偽造文書

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吳姓被告等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吳姓被告等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20/08/10 14:08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台中市一名李姓女子2月29日到藥局領取口罩時,系統卻顯示已領過,懷疑自己身分遭冒用,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發現,基隆某藥局的吳姓藥局人員因貪圖方便,直接手動輸入身分證字號,讓其他民眾領口罩,才會影響李女權益。李女則對涉案人員提出偽造文書等告訴。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吳姓被告等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調查,基隆一名陳姓女子2月22、29日委託郭姓友人幫忙到藥局購買防疫口罩,但提供的身分證字號卻不慎抄錯,寫成李女的身分證字號,吳姓藥局人員未依規定檢查其健保卡,並以手動輸入的方式將錯誤的身分證字號輸入系統內,讓陳女領走口罩,此舉卻間接導致家住台中的李女權益受損。

兩次都沒領到口罩的李女得知調查結果後,決定對陳、郭及吳姓藥局人員提出偽造文書等告訴。

檢察官調查,陳女提供給郭姓友人的資料上,除了身分證字號抄錯1碼外,其他的出生年月日均無誤,與李女的資料不同,而郭姓友人只是受託拿著字條去領口罩,難認定有偽造文書犯行。

此外,吳姓藥局人員雖因便宜行事,未驗證陳女的健保卡,只有依照陳女提供的資料輸入系統,難認定有業務登載不實的犯意,至於他未依規定驗證健保卡,是否有相關責任,則應由主管機關認定。

檢察官認為,傳喚李女到庭說明,她卻未到且沒提供進一步相關可供調查證據,因此認定陳、郭、吳3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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