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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推動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擴大保護範圍

為完善犯罪被害人及家屬的權益及保護,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記者吳書緯攝)

為完善犯罪被害人及家屬的權益及保護,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記者吳書緯攝)

2020/08/14 13:28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為完善犯罪被害人及家屬的權益及保護,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摒除保護犯罪被害人是國家「恩給式」思維,改以國家責任的高度,將保護範圍擴大、主動告知被害人法律協助資源,接近被害人需求。

王婉諭今天偕時代力量總召邱顯智、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等人召開「承接悲傷,迎向陽光;專責、專業、有溫度的服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提案」記者會,說明八大修法重點。

王婉諭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1998年立法至今22年。雖然中間經過幾次修法,但內容仍侷限於補償金審核與發放的問題,更未將犯罪被害人接受服務定位為權力,故提案修法是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重新定義為權益的保障,因此將法案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邱顯智以「非常簡陋」來形容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表示落後歐美國家非常多、不僅立法簡陋且保護範圍也很窄,只限定死亡、重傷、性侵害這三種犯罪被害人,其他被害人都沒有納入,因此修法也將擴大保護服務對象。

此外,邱顯智指出,這次的修法在制度上建構整體的支持網絡,明定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事項,加強「橫向溝通」;邱顯智指出,以鐵路殺警案被害警察李承翰的父親在嫌犯一審被判無罪後過世為例,假如當時相關單位有照顧到李父的心情,若有多加注意跟連結,或許可以避免被害人家屬發生憾事。

連孟琦說明,目前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定位,是由國家先提供被害人補償金,再轉而向行為人求償,然而犯罪事件若是發生在一個家族之中,由國家代位求償的方式,將導致被害人面臨嚴重的二次傷害。因此修法將改由國家對被害人直接補償,並採取「定額給付」的原則,明訂各個給付項目的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的標準,也讓審議委員會有可操作的具體客觀標準。

根據王婉諭提案修法內容,本次修法八大重點包含:保護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責任,不是恩賜;行政院動起來,協調跨部會資源,提供全面協助;階段式擴大保護傘,提供符合被害人需要的個別化協助;讓司法不再冰冷,主動告知被害人法律協助資源;法扶、犯保串接單一窗口,陪伴被害人走過司法程序;專責、專業的犯保組織,運作更加公開透明;摒棄國家代位求償,避免被害人遭二度傷害;設置犯保基金,經費獨立自主、組織健全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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