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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遭竊發現嫌犯菸蒂 屋主自行採證定不了罪

屋主找到菸蒂,卻無法當成證據。示意圖。(資料照)☆自由電子報關心您,吸菸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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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23: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姓婦人2014年間家中遭竊,報警處理後一個月,在屋內發現不明菸蒂,送交警方鑑識,經過比對,確認是住在附近的傅姓慣竊所有,新竹地檢署遂依竊盜罪起訴,但新竹地院指出,菸蒂並非警察採證,且傅男有亂丟菸蒂的習慣,縱使DNA相符,也難認定他就是竊嫌,判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遭到高院駁回,全案確定。

2014年3月15日5時許,林婦起床發現家中遭人侵入,玉手環、金手環、金戒指、金項鍊、金耳環、龍銀等價值約20萬元的物品不翼而飛,嚇得報警處理,警察到場進行採證,但未查扣到能夠追查到嫌犯的有利事證,全案未破。

過了一個月,林婦在家中找到一枚菸蒂,非家中成員所有,懷疑是竊嫌抽完後遺落現場,研判有利於犯罪偵查,趕緊送交警方鑑定,員警採集上頭的DNA後,未比對出匹配對象,案子依舊高懸。

到了2018年間,刑事局終於透過DNA比對出傅姓慣竊,而傅男是林婦鄰居,具有地緣關係,再加上附近監視器曾拍到傅男無故站在林婦住家旁的樓頂,竹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依竊盜罪起訴。

傅男否認犯案,強調自己習慣隨手亂丟菸蒂,光憑菸蒂不能證明他偷竊。竹院認為,員警現場未採到該枚菸蒂,且林婦對於如何發現菸蒂的說法,2014年與2018年兩次證詞有所出入,再加上影像不知何時拍攝,種種證據均無法認定是傅男所為,故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直指林婦是高齡長者,兩次證詞又時隔4年,記不得案件細節是人之常情;菸蒂不論是在哪裡撿到,都位於林婦家中,可確認傅男確曾到過該處;至於影像雖然不知何時拍攝,但可證明傅男可經由樓頂潛入林婦住家。

但高院認為,林婦對於菸蒂是在兒子房間找到,或在頂樓門內找到,前後兩次證詞不一,可信度有瑕疵;就算監視器有拍到傅男站在樓頂,也難以認定就是他偷的。雖然傅男未出庭為自己辯白,合議庭評議後仍判他無罪,全案確定。

曾任檢察官的翁偉倫表示,證據必須先具有證據能力(可以拿來當證據),才能決定是否有證明力(可決定有罪或無罪),以本案來說,菸蒂不是執行公務的人員所採集,就會有證據能力的問題,因為菸蒂不能排除是屋主在戶外踩到,黏在腳底才誤帶入室內。

翁偉倫解釋,屋主若在鑑識人員離開後才發現證據,千萬不要碰觸,以免指紋、皮屑等生物特徵汙染證物,並要維持現場的完整性,因任何的碰觸或移動,都可能改變證據的判讀、證據能力的取捨、證明力的強度,故他建議民眾牢記「不要碰!報警」的口訣,全權交由警方處置。

翁表示,竊賊最常留下的是尿液、糞便、檳榔汁、腳印、手印、毛髮、皮屑、血液等證據,民眾若看到這些跡證,應立刻報警,且這些生物特徵都是獨一無二,證明力極高,犯嫌能夠狡辯的空間不多。

但菸蒂具有可移動性,可能從外帶入內,沒有一刀斃命的證據能力,多拿來當作間接證據,輔以影像或目擊證人等事證綜合評價,才能合理推論出是菸蒂持有者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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