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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蟲被警查獲檢卻不起訴 法界:搜索程序很重要

桃園員警未經過邱男同意,逕行搜索並查扣其住處的安非他命殘渣與吸食器,被桃園地檢署認定非法搜索,程序不合法,給予邱男不起訴處分。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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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00: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員警未經過邱男同意,逕行搜索並查扣其住處的安非他命殘渣與吸食器,被桃園地檢署認定非法搜索,程序不合法,證據無能力,給予邱男不起訴處分。法界指出,緊急搜索須有明顯犯罪事實及急迫性兩要件,事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才會獲准,否則被打槍的機率很高。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志祥表示,本案兩名員警接獲妨害安寧案件,前往邱男住家處理,未攜帶搜索票,從門縫窺見內有安非他命吸食器,當場將他逮捕,並入內搜索及查扣安毒殘渣。依此看來,整個過程若經邱男「同意搜索」即無問題,但若沒有,就要看是否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

陳志祥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警方實施緊急搜索的要件為「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但本案員警只看到吸食器,未看到邱男吸毒,又無事證說明有何急迫性須立即搜索不可,難認達到緊急搜索的門檻。

至於違法搜索取得的物證有無證據能力?陳志祥說,根據「毒樹毒果」理論,違法取得的東西就不能上法庭當證據,雖然我國的刑訴法並無此規定,而是賦予法官視情節與比例原則裁量,但本案只是一個吸毒小案,員警違法所取得的毒品,應不會被法官認定有證據力,故檢察官直接予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進行路檢,攔查到內有毒品吸食器或是瀰漫K他命味道的的車輛,是否也不能搜索?陳志祥解釋,若駕駛呈現明顯吸毒樣貌,胡言亂語、意識不清,警方合理懷疑他吸毒,可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再以「附帶搜索」的方式查驗車內有無毒品。

陳志祥認為,邱男若真吸毒,卻因員警蒐證有瑕疵而獲得不起訴,確實是失去了一個「正義」,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檢方透過不起訴處分,讓警方更重視「程序正當」,可讓台灣朝更健全的法治國前進,維護人權,保障制度的可信賴性。

一名高檢署檢察官表示,員警先搜索邱男家,把人連同毒品帶回派出所詢問,再請他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順序顛倒,前後有誤,程序確實不合規定,桃檢的不起訴處分合理。

他說,員警如果認為邱男住處內有毒品吸食器,沒有當場查扣恐遭滅證,應在實施緊急搜索後,請檢察官向法官聲請補發搜索票,只要理由能夠說服法官,就可獲准;反之,若被法官打槍,所蒐集到的證據均無法做為呈堂證供,一切努力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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