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提供搶救資訊可開罰 桃市消防化工廠演練納入「資訊權」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立法院去年10月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生命三權入法,其中,因應工廠可能存放大量化學製品,資訊權即是強制業者提供廠內必要資訊,桃園市消防局第三大隊今天於大園區中山北路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舉辦「化學工廠事故搶救暨大量傷患處置演練」,特別將資訊權納入演練之中,大隊長殷明坤表示,演練過程廠方管理權人須依「消防法」規定提供必要資訊,且要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確保消防人員的救災安全,若在實際救災時有違反情形可依法開罰。
此次演練出動各式消防車輛16輛、消防人員60人參演,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及區域聯防暨勞工安全促進會也派員觀摩,場面十分逼真;演習模擬工廠1樓包材區起火燃燒,場內瞬間濃煙密布,阻隔員工逃生並造成2名員工失聯,廠方人員第一時間啟動自衛消防編組通報火災,通知廠內人員火速避難,同時向119報案,避難引導人員則負責將各樓層員工引導疏散至戶外集結區,並防止員工再次進入廠區,再由滅火班進行火災初期滅火。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後,依據「化學災害搶救標準作業程序」實施搶救,包括環境偵測、建立管制區、人命救助、架設除污棚及大量傷患搶救等,其中,演習特別將生命三權之一「資訊權」納入,殷明坤表示,演練過程,廠方管理權人必須依「消防法」第21-1條規定,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等搶救必要資訊,且要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確保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提升搶救效率,日後也將不定期舉辦類似演練,若在實際救災時業者有違反情形,依「消防法」第43-1條規定,未提供必要搶救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可處管理權人3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50萬元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