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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政院案魏揚8人要求辯論「煽惑犯罪」罪違憲 最高院30日開庭

魏揚(左三)不服被判有罪。(資料照)

魏揚(左三)不服被判有罪。(資料照)

2020/10/20 11:3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魏揚等人被控號召民眾聲援「攻佔行政院」,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罪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今年4月改判有罪,各處2至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魏揚等8人提起上訴,並向最高法院聲請言詞辯論,最高院合議庭已排定本月30日上午召開準備程序庭,以釐清法律爭點。

一審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而上訴的8人,包括被控煽惑他人犯罪的魏揚、陳廷豪、江昺崙、林建興、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等7人,以及涉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罪的林冠伶。

8人和律師團上訴並聲請行言詞辯論,希望最高法院能開庭辯論刑法「煽惑他人犯罪」罪的違憲性,若合議庭認為有違憲疑慮,即請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若最高院認為合憲,也可透過辯論過程,讓外界知道法官的想法,且是否會對此罪做出合憲性的限縮解釋,在集會結社和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對台灣民主制度產生正向影響。

律師團聲請主張,刑法第153條煽惑罪是威權遺緒,民主社會應該廢止或宣告違憲,此罪的存在,使任何號召公民不服從的人士,以及以集會、結社訴諸大眾進行制度改革者,都可能隨時隨地面對遭煽惑罪制裁的危險,不利民主發展,應予廢除或限縮適用範圍。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時任「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等人,323當天利用臉書號召群眾,或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8人言論是因為不滿服貿協議事件,發表情緒激動、不滿的言詞,或是為了要在抗議運動中帶領群眾靜坐,或為提振士氣而呼喊口號,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主觀故意,判無罪。

但高院二審認定,魏揚等人分別在行政院院區內,以麥克風、言論、文字呼籲不特定人仿效佔領立法院的行動而攻佔行政院,行政院是集會遊行禁制區,設有拒馬、蛇籠和駐警,非聚集眾人之力以強暴脅迫手段難以達成佔領目的,暴力手段不具妨害公務、侵入行政院的正當性、急迫性、必要性,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也不適用行使人民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阻卻違法條件,認定構成煽惑他人犯罪,改判有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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