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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igirl私接演藝活動 要賠經紀公司48萬

「菲菲」被控私接演藝活動,要賠經紀公司48萬元。(資料照,Lamigo球團提供)

「菲菲」被控私接演藝活動,要賠經紀公司48萬元。(資料照,Lamigo球團提供)

2020/10/20 11:3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Lamigirl「菲菲」被控私接演藝活動,遭經紀公司求償108萬元;但菲菲辯稱,經紀人不熟悉個人形象也不夠專業,才要求終止合約,且演藝活動無償也無報酬,否認違約行為。台北地院審結,認定菲菲違約,判賠懲罰性違約金40萬與8萬元律師費,共48萬元。可上訴。

公司與菲菲2016年2月2日簽訂專屬藝人合約,約定由公司擔任專屬經紀人,但合約也載明,菲菲不得與他人簽訂相同性質契約,若要接受任何聘請、演出、權利移轉或授權,也需公司同意,否則經書面通知仍未改正應賠償。

但公司2018年12月發現,菲菲自行或授權他人製造、販售印有她肖像的LINE貼圖,經發函要求改正卻未獲回應,菲菲後來還接受17直播聘請進行演藝工作;直到2019年5月,菲菲持續為第三人進行直播、拍攝廣告、參與啦啦隊演出等演藝活動,故求償100萬元違約金與8萬元律師費。

菲菲辯稱,合約禁止單方面終止合約有失公平,加上雙方信賴關係已動搖,無論合約有無報酬或正當理由,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另新的經紀人不熟悉個人形象也不夠專業,她為保有形象,才2度拒絕經紀人安排通告,卻遭冷凍、完全無通告,為了生計加上公司未合理回應,她才要求終止合約。

菲菲強調,LINE貼圖是粉絲自行製作,經她檢舉後已下架、否認獲益,另她參加比賽得名,獲主辦單位贈與一次17直播廣告機會,無償也無報酬,否認違約行為;即便公司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也應民法規定酌減。

法官認為,合約載明「禁止單方面終止合約」、「經他方通知定期改正而未改正即違約」等規定,尚屬公平,且公司2018年8、9月,連續通知菲菲參加洋芋片、內衣、汽車、PANASONIC、LINE PAY、肯德基等廣告試鏡,拒絕採信菲菲「冷凍」一說;另公司確實發函要求菲菲改正違約行為,菲菲逾期仍未改正,故求償懲罰性違約金與律師費有理由。

不過法官考量菲菲在違約前已配合公司安排出席活動、提供相對勞務給付,使公司獲得相當利益,故認定100萬元違約金過高,且已超過菲菲經濟負擔能力,將危及菲菲生活與發展,酌減判賠40萬與8萬律師費。(12:0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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