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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度向部屬借款遭記過並撤職 長官成功抗罰

北高行認定,三支部分4次處罰陳姓士官長不符比例原則,判決撤罰。(資料照)

北高行認定,三支部分4次處罰陳姓士官長不符比例原則,判決撤罰。(資料照)

2020/10/20 12:3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長官陳姓一等士官長,4度向部屬翁姓中士借款、總計51萬元未還,引發翁男及其家屬不滿,怒撥1985專線申訴;陳男事後遭部隊記4大過並予以撤職,陳男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三支部分4次處罰陳男不符比例原則,判決陳男勝訴。可上訴。

陳男主張,三支部未考量他已償還部分款項,憑藉他借款4次便記4支大過,有裁量怠惰情事,認事用法也有違誤;且依「懲戒法」規定,高階士官向低階士官借款,必須「藉勢、藉端」才構成違法,但依他與翁男對話紀錄可知,他並未以軍階權勢相逼,翁男是基於友情同意借錢。

三支部辯稱,按「軍風紀實施規定」,只要長官向部屬借貸,無論是否違反意願或金額多寡、還款,均構成違失行為;且本案經監察官介入調查,認定陳男4次借貸共51萬元未還,導致引發糾紛,確實有違規定。

三支部也說,長官與部屬間具有指揮領導及上命下從的利害關係,若牽扯到借貸,部屬很可能礙於權勢難以拒絕,長官也可能因此受制部屬,影響領導威信,故國軍嚴禁借貸行為,本案懲罰程序合於規範。

北高行表示,公務員獎懲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於「對人格的整體評價」,故行政機關在決定懲處措施時,應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就行為人多個違規行為予以整體評價,而非就個別事實切割觀察。

北高行根據軍方調查,認定陳男4次借貸都為償還原有債務,反覆行為卻被切割評價分4次處罰並撤職,處罰顯然過當,有違比例原則,判決陳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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