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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I-CASH卡竟拿卡內點數購物 貪心女判罰2千元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女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判罰2千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女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判罰2千元。(記者吳昇儒攝)

2020/10/20 12:5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黃姓女子去年7月某日,撿到莊姓男子持有的I-CASH卡後,未將卡片送到派出所,反而拿卡片到超商內消費。黃女發現裡面共有2萬點點數,可折抵85元現金,分6次將點數兌換折抵商品。莊男透過手機APP發現消費紀錄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找到黃女,並將她函送法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女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判罰2千元。

檢警調查,莊男的I-CASH卡有與手機綁定,只要消費就會顯示消費的地點及金額,去年7月遺失後,隔沒幾天,發現卡片居然有人拿到超商使用,並利用點數兌換現金的方式,進行消費,便報警處理。

警方依照莊男提供的時間、地點到超商店調閱監視器,交叉比對後,確認黃女身分,便請她到案說明。黃女到案後承認有拾獲I-CASH,並利用點數兌換商品,警詢後將她函送法辦。

檢察官偵訊時認為,點數可到超商兌換現金,等同侵占金錢,並不構成詐欺得利罪,訊後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將黃女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卡片則發還給莊男使用。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女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判罰2千元,不法所得85元沒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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