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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私用警車僅貪油料?二審輕判 違常理

正常的警用巡邏機車,會有巡邏燈,車身會有縣市警局巡邏車等字樣。
(記者湯世名攝)

正常的警用巡邏機車,會有巡邏燈,車身會有縣市警局巡邏車等字樣。 (記者湯世名攝)

2018/06/13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警局小隊長洪進福公車私用,他有侵占警車的意圖、抑或只是貪圖油料的小便宜?律師鄭懿瀛表示,挪用警車3年餘騎乘上下班,假日還出遊加油,但二審認定沒有據為己有犯意,並認定侵吞公家的油錢僅3千多元,此一判決內容恐違反一般社會經驗與常識,縱使外界沒有「恐龍」之譏,也讓人有「法匠」之感。

鄭懿瀛認為,洪員改裝警用機車就具侵占犯意,有其他員警作證說,從未見過洪騎這輛機車執行公務,另包括車禍現場拍照等公務照片,也都沒拍到這輛機車出現在公務場合;一審法官據此認定洪侵占機車,且侵占3年多來消耗油料3萬餘元,一審判決似較符合一般社會經驗與常識。

不過二審法官認為,有幾位員警供稱,好像見過洪員騎該輛機車執行公務,雖無法確認見到的車是否為洪員挪用的警車,但「無法徹底排除」洪騎挪用機車從事公務的可能性,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不能認定3萬餘元油料都是私用,只能確認洪騎該車上下班3年多的油耗3779元是私用。

「罪疑惟輕」為輕判找理由

鄭懿瀛認為,「罪疑惟輕」應是窮盡所有調查與證據證詞,還是無法證明被告犯法時,才適用這項原則,他認為本案二審法官援用這項原則,只是要找一個輕判洪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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